河南郑州,李某去美容院减肥,打了100多针后,针眼部位却溃烂化脓,有57处需要手术治疗。而造成这起悲剧的原因,竟然是店家给李某注射了仅可以外用的产品。经过检查,该美容院并没有相关资质,采用注 射 减 肥已涉嫌违法。 据极目新闻报道,今年7月份,郑州市的女子李某,来到一家美容院,表示自己想要减脂,于是店员向李某极力推荐一款脂 溶 针剂,并信誓旦旦的表示,这款见效最快,简单省事还不用忌口,轻松就能实现减肥的目的。 李某觉得这是个捷径,便欣然接受了。于是店家在李某的身上100多个部位进行了注射,虽然这是个很痛苦的过程,但李某还是坚持着做完了。 李某打完针后,期待自己实现理想的减 肥效果,可她没想到,身体却逐渐加剧出现不适感,被注射过的部位先是变硬,然后开始化脓溃烂。 李某赶紧去了医 院,诊断为感染性皮肤肉芽肿。医生解释,这是病原体侵入皮肤后,引发的一种特殊的慢性炎症。 李某身上有57处化脓溃烂的部位需要做清创手术,也就是把坏死的烂肉挖掉。而这却是个比注射时更加漫长痛苦的过程,清创部位还容易留下疤痕。 李某做完手术,立刻与店家进行了交涉,发现还有另外两个女士也接受了这款产品的注射,结果也患上了感染性皮肤肉芽肿,进行了清创手术。 李某发现注射的产品,在包装上注明,是用于皮肤上涂抹的妆字号产品,并不是用于注射的针剂。 可店家却把这样用于涂抹的化妆产品,给自己身体注入了100多针。李某认为这是严重的医 疗事故,甚至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欺骗。 因为对方在给介绍这款产品的时,不但说可以减肥,还特别强调李某可以跟着他们经营这款产品,肯定能赚钱。 可对方给李某打针的店员却推诿称,自己就是来店里帮忙的,并没收钱。称李某现在是反过来咬自己一口。 李某称钱是给了店里的销售人员的。 销售人员却满不在乎,表示产品的品牌方对自己进行了培训,如果想追究什么责任的话,就冲自己来。 于是李某选择了投诉,可经过检查,店家没有并没有取得医 疗 美 容的许可,工作人员也没有医 疗 美 容的资质。 那么根据相关法规,美 容 院及相关人员都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1、对李某进行注 射减肥,是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而非生活美容。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都称为医疗美容。 商家对李某注射所谓的脂溶针,属于使用侵入性的医 学手段,对李某的形态修复再塑的行为,按以上规定属于严肃的医 疗 美容。 2、美容院从事医 疗美容必须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根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机构由县一级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商家给李某做注射减肥,属于医疗美容,按规定必须取得以上许可证才可以操作,可商家却并没有取得,属于非法行医。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3、从事医疗美容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的工作经历。 本法规定医疗美容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医护人员执业资格的要求。 根据《医师法》的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者,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强调医师经注册后,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给李某进行注射的店员未取得任何资质,就从事医疗美容的行为,同样违反法律规定,也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4、李某因被注射所谓的溶脂针造成的伤害,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可主张商家对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还可以要求对自己造成的精神痛苦,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李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伤残,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残疾赔偿金。 再者,店家在明知是妆字号的用于皮肤涂抹产品,却向李某实施了注射,此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还可要求店家按自己支付费用的三倍,对自己进行赔偿。 对于这起纠纷,您还有那些观点,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