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一高铁上,7岁小女孩和妈妈没买到邻座票,小女孩独自与34岁陌生男子同坐。男子竟对女孩又亲又抱又摸,女孩妈妈发现后怒斥其猥亵。男子却辩称女孩可爱才亲,还说老家这样可行。女孩妈妈果断报了警,最新通报男子已被刑拘。 事发当天,一位妈妈带着7岁的小女孩乘车,可没买到邻座票,小女孩只能孤零零地坐在一名34岁陌生男子旁边。 起初,大家各忙各的,谁也没留意到这边的异常。可渐渐地,周围的乘客察觉到了不对劲。那男子时不时凑近小女孩,眼神里透着一种说不出的怪异。 小女孩有些害怕,身子往旁边缩了缩,可男子却变本加厉,竟对着小女孩又是亲,又是抱,手还不老实地乱摸起来。小女孩吓得小脸煞白,眼神里满是恐惧和无助,她想挣脱,却又挣脱不开。 这时,女孩妈妈从洗手间回来,一眼就看到了这令人愤怒的一幕。她只觉得一股怒火直冲脑门,大声怒斥道,你这是猥亵,太变态了! 没想到,那男子却一脸无所谓,还振振有词地辩解,这女孩太可爱了,我就是很喜欢才亲一下,在我们那儿这很正常的。周围乘客一听,纷纷露出厌恶的神情,指责男子的行为太过分。 女孩妈妈哪能容他这般狡辩,立刻拿出手机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男子带走了。小女孩扑进妈妈怀里,哇地一声哭了出来,妈妈心疼地拍着她的背,轻声安慰着。 从法律角度,男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又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男子的行为,构成猥 亵 儿童罪吗? 猥 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 欲 为目的,用性 交 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 淫 秽 行为。 在本案中,男子对7岁小女孩又亲又抱又摸,这种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社交和接触范畴,具有明显的性 暗示和性 侵 害性质。 根据刑法规定,猥 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儿童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容易成为性 侵害的对象。 男子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对小女孩造成的伤害,却依然实施了这些不当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女孩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而且,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儿童,对于猥 亵 儿童的行为,法律给予了更严厉的打击。 男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猥 亵 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具有刺激或满足性 欲 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进行的 淫 秽 行为。 男子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 亵 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 亵 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 亵 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 猥 亵 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 亵 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本案中,男子是在高铁这一公共场所对小女孩实施 猥 亵 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 猥 亵 儿童,情节恶劣。 因此,他至少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儿童保护的重视,以及对在公共场所实施性 侵害儿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除了刑事处罚,男子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小女孩因男子的猥 亵 行为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其物质损失可能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男子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小女孩的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是对小女孩经济损失的补偿,也是对其精神痛苦的一种慰藉。 目前,最新通报显示男子已被刑拘,后续会根据具体证据和情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若认定构成猥 亵 儿童罪且情节恶劣,男子大概率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