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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户外徒步中“搭子”的法律风险 户外徒步“搭子式组队”有哪些潜在风险 游客

【热评】户外徒步中“搭子”的法律风险 户外徒步“搭子式组队”有哪些潜在风险 游客在山上失温休克被“搭子”丢下 10月2日,在四川甘孜州丹巴县徒步旅游地党岭,一位女游客因高原反应休克失温,她的旅游“搭子”则不见踪影。另外一支徒步队伍发现她后,放弃行程留下开展救援。 驴友在节假日户外徒步活动已成时尚,他们享受运动快乐的同时,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次事件中,倘若这位被“搭子”丢弃的遇险驴友出现意外,“搭子”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有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以及及时救助的义务,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则要根据人身损害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或次要赔偿责任。 ​ 其次是同行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予以赔偿,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同行者对丢弃同伴造成死亡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在同伴身体不适时仍强行要求其继续前行,或者在发现同伴丢失后未进行合理搜救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同行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同行者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而未救助,随意将同伴丢弃,导致同伴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