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女子刚办了一张工资卡,就收到了一条逾期2100余元的信息,起初还以为是

律安说法 2025-10-05 16:31:41

山西晋城,女子刚办了一张工资卡,就收到了一条逾期2100余元的信息,起初还以为是诈骗,怎料,却被银行告知10年前办了一张信用卡消费了30元至今没还,如今才滚到了2100余元,如果不及时归还,还会涨。女子懵了,想到18年前自己才17岁,还在上学,根本不可能办信用卡,而且这18年来银行从来没有联系自己,倍感委屈!于是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据信网10月4日报道,今年8月下旬,张女士因新工作需要去一银行办了一张工资卡。怎料,没几天,就收到了一条信用卡逾期2100余元的信息。 张女士起初还以为是诈骗,再三确认是银行发生的信息后,为了弄清真相,于是便跑到银行。 结果,银行工作人员查询一番后,表示张女士在2008年开过一张信用卡,当时消费了30元一直没有还,逾期利息滚到现在才成了2100多元,而且如果不及时归还,利息还会涨。 张女士懵了,因为对这张卡毫无印象,同时想到自己2008年才17岁属于未成年人,还在太原上学,根本不可能办信用卡,于是便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理论了起来。 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这张卡是当年张女士所在的学校统一办理的,如今已经作废,至于当时的30块钱在哪消费的,消费的具体时间也已经查不到。 张女士满是疑惑,又追问银行工作人员为何此前18年来,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一个银行的催收短信、电话!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又表示可能是张女士换了手机号! “就算我的手机号再换,也不可能18年都接不到一次通知吧?这么大的银行,真想联系我,怎么会联系不上?”张女士满腹委屈。 怎料,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建议张女士联系当年的学校核实,甚至让她走法律程序。 张女士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于是选择维权,先后打了七八次涉事银行的热线,还向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热线12378反映过。 银行起初答复会尽快核实,可等了十几天,等来的不是核查结果,而是给了她一个无法接受的方案,即:银行自行承担600元,剩余的1400多元让张女士自己承担。 张女士认为这不是钱的事情,而是道理不对,于是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采访中,张女士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同时还表示,银行自始至终没有拿出当年办卡申请表、签名样本。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先后向涉事银行以及张女士当年所在的学校,但均未得到明确的回复。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银行主张张女士的信用卡逾期,首先就证明涉案信用卡系张女士本人办理、开通,不存在冒名的的情况。否则,张女士有权拒绝还款。 其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明确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具体到本案,即便银行能够证明涉案信用卡系张女士本人办理、开通,如果当时张女士确实只有17岁,银行也已经违规。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银行的违规行为或导致与张女士之间的合同无效,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银行就不能单方以合同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再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到本案,即便涉案债务真实有效,但已经有18年之久,远远超过诉讼时效,除非银行能够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否则银行就丧失了胜诉权,张女士还可以以此拒绝还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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