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古老的司马台长城上,一名男游客用硬物在城砖上刻下名字和爱心,他的女同伴不

静雅蕉叶摇风闲 2025-10-05 10:44:09

北京,在古老的司马台长城上,一名男游客用硬物在城砖上刻下名字和爱心,他的女同伴不仅没有制止,还嬉笑着用手机记录这个“美妙”瞬间。这一幕被其他游客拍下,发到网络,迅速引发众 怒。网友怒斥:这不是普通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而是涉嫌故意损毁文物和公共财物的违法行为。 据大风新闻10月4日报道,在密云区,有一处被誉为“长城之最”的瑰宝,即司马台长城。它蜿蜒于燕山山脉之上,始建于明朝洪武初年,历经戚继光、谭论等名将的整修加固,至今已屹立六百余年。 2001年,它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无数游客慕名而来,只为感受那“雄关漫道真如铁”的壮阔。 然而,2025年10月,这片古老城墙却见证了一场令人痛心的不文明行为。 张浩(化名)和刘婷(化名)看着都才20多岁,像是一对情侣,应该都是喜欢拍照分享生活的社交媒体爱好者。 两人趁着国庆假期,来到景区游玩,。 那天下午,目击者李女士(化名)正与家人漫步在司马台长城的东段,当她走到一处烽火台时,突然看到张浩蹲在城墙边,手里拿着一个硬物,正专注地在墙砖上划动。 刘婷则站在一旁,举着手机,脸上带着嬉笑的表情。 李女士走近一看,发现张浩正在刻字:他先刻下了“张浩”两个字,然后是“刘婷”,中间还画了一个爱心图案。 城墙的砖石上,原本斑驳的痕迹被新刻的划痕破坏,显得格外刺眼。 李女士忍不住上前提醒:“这不太好吧?长城是文物,不能随便刻字。”她的声音温和却坚定。 然而,张浩只是抬头瞥了她一眼,嘟囔道:“没事儿,就留个纪念。”刘婷也笑嘻嘻地附和:“对啊,别人也刻过,我们拍个照就走。” 说完,她继续用手机拍照,似乎将这行为当作一种浪漫的留念。 李女士无奈地摇头,用手机录下了一段视频作为证据。 后来,李女士将视频发布到网上,很快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有人说,必须抵制这种不文明行为,长城是祖辈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不是个人的涂鸦板,应该严惩这种行为,以儆效尤。 目前,景区已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并将此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这起事件并非孤例,回顾过往,长城上类似的刻字行为屡见不鲜,但这些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浩和刘婷的行为并非简单“不文明”,而是涉嫌多项违法。 第一,治安层面的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长城作为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其每一块城砖、每一段墙体,都属于国家财产,即法律意义上的“公私财物”,对其进行刻划、损坏,直接侵犯了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张浩主动刻字、刘婷协助拍照留念,主观上明知是长城墙体而仍实施破坏,具有明确的故意,尤其在目击者劝阻后仍未停止,更强化了其主观恶意,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墙体表面结构的破坏,构成了“损毁”的客观事实。 可见,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处最高15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 第二,刑事责任层面的违法。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张浩的刻字行为所造成的物理损害范围可能有限,尚未达到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司法实践中,追究刑责通常针对大规模、恶意破坏或导致文物重大损毁的行为。 不过,这并非绝对,如果经文物鉴定机构评估,其刻划对墙体结构稳定性、防水性能等造成了潜在重大风险,或者其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则存在启动刑事调查程序的可能。 2、除治安、刑事责任外,张浩和刘婷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文物管理单位如景区可以就修复刻痕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张浩和刘婷赔偿,也可以先行垫付,再追偿。 3、景区依法可以将二人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观部分景区。 《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对于不文明记录,一般可以保存期限为1至5年,期间相关部门可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其参观部分景区、乘坐交通工具,或提高安检等级等。 对于张浩和刘婷,景区依法可以对其作出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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