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带孩子逛超市,孩子吵着口渴了,她便从货架上取下一款即开即饮的新鲜椰子,

阿森纳看体育 2025-10-04 12:54:45

重庆,女子带孩子逛超市,孩子吵着口渴了,她便从货架上取下一款即开即饮的新鲜椰子,给孩子喝了。岂料,孩子喝了以后,呲牙咧嘴,说是椰子酒。女子察觉不对劲,发现椰汁变质了,赶紧找到超市负责人讨要说法,可对方只愿赔偿女子200元的购物卡。女子不干了,要求按1000元进行赔偿。超市负责人又说:女子没付款,不是他们的消费者。 张女士家住在南平,平常购买日用品、蔬菜、水果等,就在家门口的超市买。 11月1号那天,张女士却舍近求远,专门开车到一家新开的超市去购物。 原来,她在社交媒体上看到关于这家超市的宣传了,说按照着“胖东来”的标准做的。 因此,张女士被吸引了,想亲自过去看看,体验一下这家超市的品质和服务,是不是真像宣传那样好。 事发当日,张女士是带着孩子去的这家超市。 进到超市一以后,看到货架上琳琅满目的商品,张女士觉得不虚此行,是值得的。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让王女士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看法。 她和孩子走走停停,一路逛到生鲜水果区。 这时候,孩子喊着口渴。 张女士正好看见货架上摆着那种即开即喝的新鲜椰子,她就想着先给孩子开一个解解渴,想着等会儿一起去收银台结账。 可孩子刚喝了三口,就呲牙咧嘴的说,这是椰子酒,不是椰子水。 张女士一听赶紧接过来尝了尝,这一尝可把她吓了一跳,椰子汁不仅有股发酵的酒味,看着还浑浑浊浊的,跟正常椰子汁那种透明清凉的样子完全不一样,明显是变质了! 她赶紧拿着椰子找到水果档口的服务员,可那服务员一看这情况,也慌了神,说自己没处理过这种事,只能喊领导过来。 等超市的领导来了,了解到情况后,当即表示,退掉就行了。 张女士不干了,认为这事可大可小,这是没吃出问题,如果吃出问题事就大了,要求超市进行补偿。 双方大概争执了2个多小时,最终,超市负责人表示,愿意赔给张女士一张200块钱的购物卡。 张女士认为,这不足以让超市吸取到教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食品有问题得赔10倍,不足一千的按一千赔。 可不管她怎么说,对方就是不答应她的诉求。 张女士非常气愤,她还发现,自始至终,没见任何工作人员去检查下货架上的椰子,椰子还售卖。 张女士一气之下,找来媒体曝光此事。 9月2号,记者和张女士再次来到这家超市, 记者为了核实情况,按照超市公示栏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负责商品安全的钟总监。 钟总监称,他们进货渠道都是合法合规的,张女士这事儿就是个例,要把所有椰子都核验一遍,根本做不到,并且,椰子这东西外观看着好好的,我们也没办法判断里面坏没坏啊? 钟总监还指出:事发当日,张女士没付款,严格说起来不算他们的消费者,连购物凭证都没有,怎么证明这椰子是在他们这儿买的、有问题呢? 张女士对并不认同,当即反驳:外面的餐饮堂食,不都是吃完最后才结账吗?要是都像他们这么说,没买单之前发现食品有问题,就不算消费者,那我们的权益还怎么保障? 随后,张女士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最后,超市给了张女士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张女士购买的椰子汁有发酵的酒味,且浑浊变质,明显属于上述禁止销售的范围,超市作为销售者,违反了该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尽管张女士在发现椰子变质时尚未付款,但她已在超市内挑选了该商品,且商品始终处于超市管理范围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消费关系,张女士的消费者身份合法有效。 张女士所购椰子存在变质问题,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规定,此类情况需按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则应按1000元赔付。因此,张女士提出的1000元赔偿诉求,完全具备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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