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绵竹,一女子去公厕方便,发现一名男子跟在她身后,疑似想要偷拍。女子灵机一动,立即到附近店里求助,偷拍惯犯竟被两名女子人赃俱获。 据极目新闻报道,张某是当地一家诊所的职工,在9月19日的时候,诊所附近的一条过道上突然来了一辆新能源款式的汽车。 本来张某也没有在意,只是在下午一点多的时候,张某因为内急,直接去了诊所附近的公厕,在路过那辆新能源车后,张某就看到何某准备下车。 只是张某很快想起了自己与何某在以前见过一次,那是在五月份的时候,当时何某在做偷拍他人的劣迹行为,只是那时他并没有被捉现行。 看到何某谨慎的跟随自己,张某有些不安,在来到厕所以后,张某并没有直接去上厕所,而是在厕所门旁边躲着,果然,在30秒后,张某就发现有人影往女厕所门前观望。 这让张某非常害怕,于是当即走出了厕所,只是她并没有注意到何某此时在干什么,她直接来到了一家公司的前台,这家公司离案发公司很近,而前台小姐姐也认识张某。 张某一见到这个小姐姐后,当即把自己的发现直接告诉了她,小姐姐听后非常生气,于是她也直接去往公厕。 果然,在小姐姐来到公测的最后一个蹲位的时候,没一会的功夫,她就听到有人直接来到了自己隔壁的蹲位。 在可疑人进去了以后,小姐姐直接打开了手机,一分钟后,她所在蹲位的隔板下就有一部手机伸进来录像。 小姐姐不动声色,在有了直接的证据以后,她便直接找到何某进行理论,最终双方互骂起来了。 在冲突升级后,越来越多的人围观过来了,见形势不妙,男子何某便夺路狂逃。 最终,在诊所的老板和附近的商户的追击下,何某最终被按住交给了民警,据他交代,他所偷拍的视频都已经删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何某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上厕所是个人的隐私,何某偷拍小姐姐上厕所,就是在公然侵犯他人隐私。 何某的这种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何某偷拍小姐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虽然事后他把偷拍的视频删除了,但侵害已经产生,何某必将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为何某是多次实施偷拍行为,加上在事发后,他有逃逸的表现,违法情节较重。因此,何某极大可能会被处以五至十日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被何某偷拍的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当隐私权受到侵害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因为何某的偷拍已经有了害怕的精神表现。 如果何某存在传播或公开偷拍视频的情况,给受害者的名誉和精神状态造成了侵害,那么,受害者可以申请让何某停止或删除视频,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目前,此案还在调查取证当中,对此,你怎么看?
江苏扬州市女子俞某在家中熟睡时,突遭一名陌生男子潜入家中。男子将麻醉布条蒙在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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