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承建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中央空调工程,送医院院长现金3万元】  

梁伯伯 2025-09-29 22:45:57

【医疗刑事判例:承建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中央空调工程,送医院院长现金3万元】   【基本案情】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承建了某县某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中央空调工程,并由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邓某某负责该工程。   由于某县某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主楼的内部装修工程尚未完工,主楼的内部装修方即某建某县某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项目部以被告人邓某某的工程人员进场施工有可能影响到主楼的内部装修工程进展为由阻止了被告人邓某某的工程人员进场施工。   被告人邓某某为了能在上述合同规定的工期内顺利施工完毕,避免逾期施工造成经济损失,遂请求时任某县某医院院长韦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另行处理)代表该医院出面协调。   经过韦某的协调,某县某医院、某公司与某建某县某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项目部签订了《某乙(主要内容是某公司给付某建某县某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目部配合费和工期保证金以及规范某公司和某建某县某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目部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等)。   遂某公司按协议书的约定给付了某建某县某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目部配合费和工期保证金后,得以顺利进场施工中央空调工程。   事后,被告人邓某某为了感谢韦某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希望在以后的该工程结账付款等环节得到韦某的帮助,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某县某医院附近共送现金3万元给韦某且韦某都收下。   【立案侦查】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接到某检察院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协助侦查机关调查韦某案件时没有交代自己给予韦某3万元的上述事实,故被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立案侦查。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已掌握其给予韦某3万元的上述事实。   【庭审意见】因被告人邓某某接到某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协助侦查机关调查韦某案件时,没有交代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就被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立案侦查,故被告人邓某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不具有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不是自首。   但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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