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房东把房子短租出去10天,没想到一场悲剧却让他差点成了被告席上的“替罪羊”。租客离世,父母怒告房东索赔8万元,法院的判决,让人深思。 2023年10月,刘某将自己的一套房短租给王某。租期仅10天,租金约定为一天一付。这在短租市场并不稀奇,双方口头约定简单明确。刘某没有想到,短短十天,却埋下了法律纠纷的伏笔。 某天晚上10点,刘某想起当天的租金还没收到,便去房间找王某。他轻轻推开房门,看见王某正躺在床上,似乎已经睡着。刘某心想:“既然休息了,那就别打扰,明天再说。”随即关门离开。 第二天中午,刘某再次来到房间。令他震惊的是,王某的姿势竟和昨晚一模一样。刘某上前呼喊,没有回应,再探鼻息,已经没有了呼吸。他立刻报警。 警方赶到后发现,房间内有一顶帐篷,还有烧烤架和未燃尽的炭块。在王某的手机搜索记录中,还留有“烧炭失败”的字样。调查结果显示,王某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噩耗传来,王某父母无法接受。他们将矛头指向房东刘某,认为刘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异常后未能第一时间报警,耽误了最佳救治时机,导致悲剧发生。很快,他们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元。 庭审中,双方观点激烈对立。王某父母认为,房东既然是出租方,就应当承担对承租人安全的保障义务。刘某则辩解:“我看到他晚上躺在床上,以为是正常睡觉,怎么会想到是烧炭中毒?第二天发现异常后,我立刻报警,这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案件的焦点在于:房东是否对租客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法律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框架。但问题在于,普通出租行为是否适用这一条?法院认为,房东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范围内的注意,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水电设施正常等,而不可能延伸至全天候监控租客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同时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在密闭房间里烧炭,本身已知风险极高。他还曾搜索过“烧炭失败”,足以说明其行为是主动冒险。法律上,这种情况属于自甘风险,即明知危险仍为之,后果由自己承担。 在诉讼中,王某父母主张刘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构成见死不救。但《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让房东承担责任,至少要证明两点:一是房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租客处于危险;二是房东有能力救助却故意不救。 结合案情,刘某当晚看到王某睡觉,没有任何异常表现,认为其在休息是合理判断。第二天发现异常立即报警,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换句话说,刘某并没有“明知危险而不救助”。因此,王某父母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的全部诉求。二审维持原判。裁判理由十分明确:王某系因自身行为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与房东刘某不存在因果关系。刘某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让不少旁观者感到释然,但同时也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刘某晚上10点推门而入,作为正常人应当能发现异常,否则就是疏忽;也有人指出,在密闭空间烧炭几乎等同于自我了断,责任完全在王某本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有一个延伸问题:王某在房屋内死亡,导致该房屋产生“心理污名”,出租或出售都会受影响。有人提出,刘某是否可以反过来向王某家属主张赔偿? 从法律上看,房屋价值的心理贬损,并不属于法定损失。只有在能证明因烧炭行为造成实际物理损坏,比如墙体熏黑、设施损毁,房东才可能主张维修费用。精神层面的“影响出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得到支持。 生命是不可逆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轻视安全。烧炭取暖或处理情绪,本身就是极端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悲剧,不仅生命消逝,也可能牵连无辜之人。 在这起案件里,房东刘某最大的无奈是:他只是把房子租了出去,却差点因为租客的选择而背上不该有的责任。法律最终还了他清白,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不是所有悲剧都能归咎于他人,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北京,一名房东把房子短租出去10天,没想到一场悲剧却让他差点成了被告席上的“替罪
上海姚哥
2025-09-29 13: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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