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产妇在促宫颈成熟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为极罕见的并发症,导致新生儿死

梁伯伯 2025-09-28 20:45:49

【医疗纠纷判例:产妇在促宫颈成熟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为极罕见的并发症,导致新生儿死亡】   【原告陈述】2017年1月左右,原告宋某怀孕。2017年10月26日下午14点,原告宋某到被告处住院待产,待产前一系列检查均正常。在生产过程中,因被告医护人员诊断失误、延误治疗等一系列医疗过错,导致二原告之子出生后不久死亡,给二原告造成极大的痛苦,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成讼。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10839.61元的40%即40433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也应按照赔偿比例计算;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x《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偏差,其以宋某的医疗过程认定新生儿的治疗存在过错显示公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鉴定结果】因考虑预后差,家属放弃救治,被鉴定人与出院当日死亡,被鉴定人生后重度窒息及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与医方对其母错误的诊疗行为有关,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分析,被鉴定人之母促宫颈成熟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为极罕见的并发症,发病突然,病情进展迅速,救治难度极大,新生儿死亡率极高。某医院对被鉴定人之母的诊疗过错属次要原因。   【经济损失】关于医药费,某医院抗辩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扣除后医药费为9954.67元,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某医院同意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某医院赔偿二原告15000元。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某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给患者家属造成的痛苦,本院酌定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2986.40元、死亡赔偿金285954元、丧葬费1219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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