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女子帮闺蜜搬家,事后又和闺蜜一起去闺蜜男友正在装修的店铺内吃饭,结果,

晨曦是微光 2025-09-27 00:28:02

上海青浦,女子帮闺蜜搬家,事后又和闺蜜一起去闺蜜男友正在装修的店铺内吃饭,结果,不慎从楼梯上跌落致伤残。事后,女子认为楼梯没有护栏,闺蜜和闺蜜男友也都没有提醒自己危险等,要求闺蜜和闺蜜男友赔偿100余万元。女子闺蜜及闺蜜的男友均不愿承担责任,辩称已经提醒女子,现场护栏缺失属于直观可见的风险,是女子置若罔闻并低头玩手机才从从楼梯上摔下来等。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2年11月17日,女子付某帮闺蜜顾某搬家。晚上乘坐顾某的车前往顾某男友张某正在装修的店铺内吃饭。 因无法在张某小区内部停车,顾某将车停在张某店铺的前门。张某为了图方便,打开店铺平时不开的前门,将付某领进店里,并让付某前往二楼。 付某随后独自手持手机前往二楼,结果走到二楼拐角处不慎摔至一楼,致颅脑损伤、左侧第1-6后肋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了1年多,光医疗费就花了34万余元。 而后又经鉴定上述三处伤情均达10级伤残,经治疗,目前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8级伤残。 付某难以释怀,于是要求顾某、张某赔偿,未果后,将顾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顾某、张某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等共计100余万元损失。 法庭上,付某表示:第一、帮顾某搬家时,张某邀请顾某吃饭,自己本不愿意去,后来拗不过顾某才跟了过去。 第二、顾某将自己放到张某店铺前门,张某打开平时不开的前门并指引自己上楼,二人均没有向自己说明二楼平台的护栏已经被敲掉,也没有向自己做对应的安全危险的警示和提示。 第三、事发场所没有灯,昏暗,但并非完全看不见,自己看到涉案场所里面被砸的到处都是,楼梯无栏杆,楼梯上都是水泥碎片,在一楼至二楼转弯的平台处,在还未转弯前,便掉下去了。平台处没有护栏,是镂空的。之后感觉头被撞,就什么都不记得了。 对此,顾某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与张某只是一般的男女朋友关系。 第二、是张某邀请自己和付某去涉案商铺吃饭,涉案商铺并非属于自己的。 第三,付某系为自己无偿搬家。事发时,自己在停车场停车,现场仅有付某、张某及其女儿在场,本案与自己无关。 张某同样不愿意承担责任,称,第一、事发前与付某并不认识。自己起初只邀请顾某一起吃饭,只是得知付某当天帮顾某搬家,顺带叫上了付某。 第二、事发时,顾某确实在停车,现场确实也只有付某与自己以及自己的女儿在场。前门确为开放、便利的路径。 第三、自己的商铺处于毛坯装修未完成状态,其中水泥墙面裸露、建筑垃圾堆积等状况显而易见,作为成年人,付某理应对此类环境的风险具备基本认知,且自己当时也再三强调需小心脚下、并告知楼梯未安装扶手及挡板,提供大功率照明设备进行照明,已尽合理提示义务,是付某置若罔闻、低头玩手机、不听从自己的引导,自行前行,才不慎摔倒。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邀请吃饭是正常社交活动,本身并无过错,不管付某是受顾某邀请,还是受张某邀请,邀请吃饭行为本身不加重责任的承担。 涉案场所系张某所有,不管事发时顾某是否在现场,顾某对涉案场所无管理义务、无安全保障义务。 顾某带付某至前门下车,并不导致付某必须或必然从前门进入涉案场所,与付某的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付某要求顾某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考虑到顾某自愿补偿付某3万元,属于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予以确认。 涉案场所属张某管理,张某熟悉场所状况,对场所存在的风险或隐患,负有一定的注意提示义务,张某打开并指引付某走平时不走、处于毛坯装修未完成状态的前门;主张付某上楼梯过程中玩手机,若付某确实玩手机,在昏暗、平台无护栏、场所为毛坯状态的情况下,张某应尽到更高的提示义务,而不仅仅是在付某后面口头提示,未尽到注意提示义务,应承担责任。 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至涉案场所吃饭,即便两被告未能提前告知涉案场所情况,到现场后,也应观察到现场环境,且自认看到涉案场所里面被砸得到处都是,楼梯无栏杆,楼梯上都是水泥碎片,即看到并了解涉案场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付某在平台上径直掉下去,若使用手机,那么在行走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未使用手机,自认自己没有打灯,但场所昏暗视线不好时,更应提高注意义务。故付某自身疏忽大意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综上,法院酌定张某对付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核定付某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张某限期赔偿付某28.5万余元,顾某补偿付某3万元。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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