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9月25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发布《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文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针对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省营销服务中心按月统计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明细。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用户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220千伏时,可以利用其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
市县公司每月1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信息对外公示,1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电费结算方面,市县公司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电费结算前必须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分布式光伏发电按自然月抄表,抄表例日为每月1日,抄表数据为月末最后一天24时电能表冻结数据。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不允许变更。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应按照市场规则要求开展抄表结算。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费,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符合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应在省公司收到中央财政资金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转付;涉及地方财政补贴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