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女子发现老公在一出租屋和别人私会,她回家取了木棒和马鞭,并打电话叫来6个娘家人,一群人在出租屋门口从凌晨守到天亮,等她老公完事出来后,一群人抄起工具,对着男方和第三者就是一顿暴打,女子还把2人用绳子五花大绑,送到公婆家讨说法,公婆吓得直接报警,结局让女子和娘家人傻眼。 张女士有段时间发现丈夫变得特别不对劲,还经常不着家,女人的第六感告诉她,丈夫可能在外面有人了。 她打起十二分精神,开始密切关注丈夫的一举一动,为了查出丈夫不在家时到底去哪了,她还玩起了跟踪。 到了2024年6月9号晚上,张女士大发现丈夫去了某宾馆旁的出租屋里,私会屋主是李女士。 看来,这百分百就是丈夫的出轨对象了。 一想到俩人一会在屋里会干什么,张女士就气得火冒三丈。她立刻打电话叫来娘家人张某某、刘某等6人帮忙抓现行。 接着,她还特意从家里拿了4根木棒、2条马鞭,准备好好收拾一下丈夫和小三。 一群帮手中的张某某先开车到现场踩点,其他人则分批赶到。 6月10号凌晨2点,他们开始在楼道蹲守,就等王先生和李女士开门时堵个正着。 到了凌晨6点,王先生终于完事了,他穿好衣服,恋恋不舍和李女士告别后刚出门,张女士就带着人冲了上去。 王先生吓得赶紧关门,张女士却抢先一步下手,她抄起木棒就往丈夫头上、胳膊上抡,其他人也跟着用木棒、马鞭劈头盖脸地打。 王先生被打得蜷缩在地连连求饶,李女士想躲,却也被拽住痛打。 打完人还不解气,一群人用鞋带把2人的手绑在背后,连拖带拽弄下楼。 早上7点左右,一群人把王、李2人绑着双手塞进车,直接拉到公婆家讨说法。 张某把捆成粽子的丈夫和小三掼在地上,对着惊呆的公婆冷笑道:都看看这对狗男女! 老人见这架势吓坏了,让有话好好说,儿子就算犯错,那也是他们的儿子,张某的丈夫呀!她怎么能这样对自己的丈夫? 可张某却说,今儿不给我个说法,这事就没完,我也不会松绑的。 看着儿子被打成这样,老两口心疼不已,哆嗦着摸手机报了警。 警察很快赶到,在民警喝止下才给2人松了绑。 当天张某等6人全被带走调查,后来黄某某也主动去派出所自首。 事后检查发现,王、李2人身上被打得多处青紫,皮肤都擦破了。 8月13号,双方达成赔偿协议:6人赔了李女士8万元,王、李2人写了谅解书。 有人说,原配动手是家庭纠纷,其他人动手是违法,斗渣男小三要有智有勇。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张某几人的行为?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张某等6人通过捆绑双手、持续控制的方式,将王某、李某从出租屋带至王某家中,并限制两人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期间还实施了木棒殴打头部、手臂,马鞭抽打身体等暴力行为。 根据这个条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基础犯罪,而"捆绑、殴打致全身多处皮下青紫伴表皮脱落"的情节属于"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个案子属于共同犯罪,张某作为"捉奸"行动的组织者,事先准备木棒、马鞭等凶器,邀约6人参与,并在现场指挥殴打、捆绑行为,起"组织、策划、指挥"主要作用,符合主犯特征。 刘某、杨某等5人受邀参与,具体实施持械殴打、捆绑控制等辅助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等6人非法限制他人自由,还捆绑、殴打,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张某是主谋,其他2人是从犯。虽然6人到案后都认了罪,也赔了钱取得谅解,但犯罪事实清楚。 最后法院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其他5人各判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 那些作案用的木棒、马鞭、鞋带全被没收。 这事儿说起来,张女士原本是受害者,可冲动之下带着人动粗绑人,结果把自己和帮手都搭进了监狱。 有人说,这个判决到底有没有道理呢?那张某也可以反过来告丈夫对她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老公给她戴绿帽子,这样可以要赔偿多少万? 难道出轨的一方就没责任吗?因为自己办的事在先,在古代通奸就是死罪,现在只是道德谴责,如果说你想和别人好,可以先离婚,之后你干什么都可以,但是你婚内出任何事情都是责任方,不能被原谅,更应该判刑! 小三反而成了被害方,简直荒唐!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 2025.9.23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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