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在汽车站“捡到”一名女子,带回家做老婆。不曾想,两人生活了几个月,有一天,女子突然就不告而别,还把男子的金项链和现金都给一起带走了!
原来,樊先生平常在车站附近工作,去年年底的时候,他在车站遇到了毛女士。毛女士刚刚从外地来杭州,人生地不熟,樊先生得知后,热心地把她带到了附近的宾馆。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毛女士的手续又不齐全,无法办理入住。
樊先生看毛女士一个人,都可能流落街头,太可怜了,心生不忍。在一番商谈后,就把毛女士带到了自己家里居住。后经了解,毛女士比樊先生小七八岁,两人也比较谈得来,没多久就以“老婆老公”相称,正式确定了关系。
就这样,两人生活了几个月,还在杭州一起过了春节,前前后后樊先生还转账了3000多元给毛女士。 万万想不到的是,有一天早上,樊先生出门的时候,毛女士还好好的,还给樊先生煮了一碗面条。可当他晚上回家的时候,发现毛女士不见了,行李也带走了,还一并把他十多年前花了6000多块买给前妻的一条金项链和两千多元的现金也给拿走了。
樊先生尝试通过微信联系毛女士,却发现语音和信息都发不出去,对方已经把他给拉黑了。樊先生还去毛女士的老家寻找,不过也没能找到线索。樊先生联系了记者,记者也尝试联系毛女士,不过也联系不到。 最后,樊先生表示也不想追究毛女士的什么责任,就想通过电视给毛女士说几句话,他说:“希望毛女士以后好好的找个好的男人,好好安家过日子,别再东奔西跑了,一个女的在外面也不好,选正道做本分,别再想些乱七八糟的。”
此事也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说,居然欺骗这么一个老实人,要走可以,最起码你不要欺骗别人吧,还偷别人东西,这个女人太可恨了! 但也有网友说,你好色,她贪财,你不想着占便宜,你能吃亏吗?我信你个鬼啊!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有网友说,毛女士拿走樊先生的金项链和现金,是盗窃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那么,这种说法正确吗?这还真不一定,毛女士的行为到底是侵占,还是盗窃,还要看相关事实和证据。 从法律上讲,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以为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
而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樊新生和毛女士已经确立了男女朋友的关系,并且住在了一起,毛女士对家中的一些事宜也有占有和处分的权限。因此,其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要看其具体由什么样的权限。
假如说,樊先生有过把金项链和现金交给毛女士保管的意思表示,那毛女士就取得了这些财物合法的保管权限,其在不告而别时,未经樊先生同意,拿走了金项链和现金,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属于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构成法律上的侵占。 但是,假如说樊先生把毛女士带回家中后,并没有表示过让毛女士保管金项链和现金,那么,毛女士离家时,私自把金项链和现金拿走,就属于秘密窃取樊先生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
其次,盗窃和侵占都有以盗窃金额大小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规定。一般来说盗窃的犯罪起点是一千至三千,侵占要达到两万元以上。本案中,毛女士拿走的金项链价值6000元,现金2000元,一共8000元。 如上所述,如果毛女士的行为是盗窃,那么已经涉嫌盗窃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如果毛女士的行为属于侵占,因没有达到犯罪起点,尚不构成犯罪。那么,樊先生和毛女士之间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樊先生想要拿回损失的话,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最后,有不少网友都认为是樊先生心怀不轨,想占便宜,才吃了亏。但是,不管樊先生主观上有什么样的想法,在这件事情中,其确实也是好心帮助毛女士,没有做出任何伤害毛女士的行为,毛女士如此对待一个真心帮助自己的人,其行为属实不值得提倡和鼓励!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