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7旬老人收拾亡妻遗物时,翻出一本存有60万存款的存折,去银行取钱时却没取出来,老人将银行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存折存款日期被人手写涂改过,银行交易流水根本没有100万存进去和取出40万的记录,便驳回老人诉求,老人不服,再次上诉,二审判决让他意外。 崔大爷已经70多岁了,他的老伴在2022年3月8日去世了。半年前,他在收拾老伴的遗物时,翻出来一个存折,赶忙打开一看。 存折上显示:2000年6月6日存了100万,后来取了40万,还剩60万。 崔大爷喜出望外,心里琢磨着得把这笔钱取出来,于是,他拿着存折就跑到银行某支行,说要把存折里的60万本金和利息都取出来。 银行那边看了看崔大爷的存折,说有些信息不清晰得核实,两边没谈拢,崔大爷一气之下就把银行告到法院去了。 一审的时候,法院查明,原来这本存折是在2000年6月7号开的户。 崔大爷解释说,这本存折是老伴拿着我的身份证去办的,之后也是老伴保管着这本存折。 崔大爷说存折里存了100万,后来又取出40万,现在就剩下60万了。 然而,法院认为,崔大爷只拿出了存折,不过,这本存折上面的日期有被人改动的的问题。 另外,银行拿出来的交易凭证和流水里,根本没有崔大爷说的存进100万和取出40万的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崔大爷拿出来的存折有问题,真实性都存疑,所以,他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涂改的地方是怎么回事,以及这笔钱到底存进去没有。 结果,崔大爷啥也说不出来,什么证据都拿不出来。 一审法院认为,从2000年到如今都过去20多年了,崔大爷一次都没有查过存折里的存款到底有多少?这就不符合常理了。 既然,崔大爷拿不出证据证明在存折里存进100万后又取出40万这一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崔大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了他的诉求。 崔大爷不服,再次上诉。 在二审时,银行表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崔大爷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存折上的交易流水是银行打印的,就光凭存折上的余额要取钱,那是不行的。 而且,一审的时候,银行已经拿出证据了,崔大爷的存折没有存100万后又取出40万的记录。 用该存折上用手改的交易记录,要求取款,显然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崔大爷提交的存折存在手写涂改,且存折记载内容与银行系统记录不一致。 通常来说,崔大爷的存折存在明显瑕疵,有被人涂改过的痕迹,那么,崔大爷需要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要拿出资金来源证明,交易凭证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崔大爷未提供合理解释或补强证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求。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二审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是一样的。 第一,存折中记录2000年6月7日开户存入1元,和银行系统及账目中查询内容一致。 崔大爷拿出的存折里,有一行写着“2000年6月6日存了100万”,余额显示为1000001元,其中“6日”这个日期被人用笔手动改成了“7日”。 可问题来了——矛盾点在于,同一本存折不可能在同一天既“第一次开户”又“存100万”,明显是日期被乱改了。 第二,银行调出系统记录发现:崔大爷这个账户2000年6月7日开户时,只存了1块钱,之后根本没有存过100万,也没取过40万。 这100万是从哪来的?没转账记录、没工资证明,为什么20多年崔大爷都没有查过存折? 第三,二审法院认为,崔大爷的存折日期被改,和银行记录对不上; 老人拿不出其他证据,光靠一本有问题的存折证明不了有存款。 说到底,“存了100万、剩60万”这件事真假不明,不足以认定有60万存款。 二审法院认为,崔大爷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未予支持。 2025年8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崔大爷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件事也提醒大家,生活中处理钱的事得多上上心,一定要妥善保管,要经常查看财产,保存好证据,不能马马虎虎。 像老人20多年没有查看过存折,等出了问题,手里没有证据,有嘴也说不清楚啊!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长春,20多年前,韩女士在银行存款100万,后来取走了40万,存折里还有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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