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实在是太缺德了!”江西宜春,男子通过中介将一套40平的公寓租了出去,租户

万年七秒 2025-09-20 22:59:06

“这种人实在是太缺德了!”江西宜春,男子通过中介将一套40平的公寓租了出去,租户表示用来当仓库不住人,男子就将租金降到了500元每月。事后男子得知公寓竟住了个90来岁的老婆婆,忙找到租户对质。租户求情:这是我母亲,和我们住不惯才住到这里,如果母亲身体不适我就会马上接走,保证不会在公寓里出事。男子见对方孝顺,勉强同意了。几个月后租户母亲还是在房子里去世了,男子找到租户要求赔个3000元意思下,对方竟一口回绝。 大风新闻九月十八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好心将公寓低价租给别人的母亲居住,对方也保证在母亲生病之前就搬出去,但最后还是瞒着男子让自己的母亲在公寓里病逝并停尸2天的新闻。 老周平时一直在外地忙生意,老家有套40平的小公寓一直闲置,这次回老家办事,就想着将公寓租出去赚点租金。 很快有租客看中了这套公寓,对方表示用来做仓库的,平时就放点样品不住人,看看租金方面能不能再优惠点。 老周合计了下,最终约定了租金每月500元,但有个前提就是不能转租给他人。 租客十分开心,很快就签了合约,五月一号起租。 交接完后老周就去板底办事了,公寓也就没管了。 几个月后,之前的老邻居突然联系老周,问他为什么将房子租个一个90多岁的老婆婆,万一以后发生点意外,这公寓可就不值钱了。 老周也是一头雾水,连忙联系了租户。 租户见实在瞒不过去了,只得老实交代:房子里的老人是他的母亲,本来是我们一起生活的,但老人年纪大了,家里一有点动静就睡不着,可妻子和自己因为要上班,回来还要做饭什么的,不可避免的会弄出些动静,母亲一睡不好就会发脾气,弄得很不愉快,这才出此下策。 老周虽然同情对方,但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还是拒绝了。 租客好说歹说,一个劲的保证在母亲身体不适时就会搬走,老周一时心软就同意了。 老周走南闯北,知道凡事口说无凭,得保留好证据,便提出重新签一份合同,里面必须加上老人居住的一些条款和注意事项,才能继续住。 租客没有答应,还是找各种理由,一再保证不会让母亲在公寓出事,一旦发现母亲身体不舒服,马上接走,不会添麻烦的。 老周想着对方也算是个孝子,见对方没有加老人条款的意思,也就没有坚持重新签合同,只是再三强调,让对方多注意老人的身体情况。 这回租客倒是痛快,信誓旦旦的保证会照顾好老人。 时间来到九月份,租客突然联系老周要退房,意识到不对劲的老周赶紧赶回老家,只见小小的公寓里竟摆满了各种殡葬装饰。 老周气的脸都白了,连忙找到物业确认情况。 物业查询后表示之前的老人在这套公寓里去世了,而且租客还冒充老周业主的身份,将遗体在小区里放了两天。 更人老周不能接受的是老人搬到公寓时就是重病缠身,根本不是租客说的因为家庭矛盾搬出来的,自己这是被对方耍了。 事已至此老周只能自认倒霉,忍着晦气将公寓的家具都换掉了,随后找到租客赔偿。 老周没想为难对方,毕竟对方提前违约退租不说,老人还在房子里去世,就想着让对方赔个3000元意思意思就成。 租客态度强硬,表示一毛钱都不会赔,毕竟老人是自然去世,又不是发生意外去世的,凭什么赔钱? 双方为此大吵了起来,社区方面也介入了,可租客蛮不讲理,说什么都不肯赔钱。 现在小区的住户都知道房子有老人去世且停尸2天,以后不管是租还是卖,价值肯定大打折扣了,真是欺人太甚。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1、如何评价租户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老周和租户签合同时,明确用途就是仓库,但租客阳奉阴违,在没有得到老周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公寓拿来给年老多病的老人居住,明显侵犯了出租人老周的合法权益。 事后老人在公寓离世并停尸2天,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老周租赁物的价值造成了严重伤害,其隐瞒真实用途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老周将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为租客隐瞒真实用途的行为,造成公寓贬值的既定事实,老周依法有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客故意更改房屋用途,导致公寓成为凶 宅,侵犯了房主的合法财产权,老周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租金差价、更换家具费用和其他的各种损失。 那么,对于租户这件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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