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5岁男孩跟着父母去店里吃火锅,等菜期间,男孩独自跑到景观池玩,父亲跟上来把他带走了,没一会男孩又跑过来,在景观池旁边蹦来蹦去,这次父亲没管他,放任他玩,结果男孩一个没站稳,头磕在池角上,缝了30多针,男孩父母以火锅店没设安全标识,服务员不制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担全责,赔偿5万,法院判决意想不到!网友:就算设安全标识,5岁的孩子能看懂? 这天傍晚,5岁的小乔跟着爸妈去火锅店吃晚饭,没想到,饭没踏实吃成,还惹出一场官司。 一家人刚在店里坐下,服务员端来菜单,点完菜,小乔等得无聊,就蹦蹦跳跳往店中间的景观池跑。 池子边上铺着鹅卵石,池沿没包防撞条,小乔跑着跑着,一头撞在池角上,当场血流如注。 小乔捂着额头哭得撕心裂肺,爸妈两人听见动静后连忙赶来,看见孩子磕成这样心疼的要命,连忙送孩子去了医院。 送到医院,孩子头上缝了30多针,医生说,这以后肯定是要留疤的。 小乔爸妈心疼得直掉泪,扭头就找火锅店理论,说你们店里连个安全提示都没有,孩子受伤你们得负全责! 可火锅店负责人也委屈,说池子边上明明贴了‘小心台阶’的警示牌,孩子第一次跑过去被他爸拉回来了,第二次跑开时他爸却没及时制止,这是你们监护不当的问题,总不能全推给我们吧? 负责人表示,他们最多只承担20%的责任。 小乔爸妈却当即反驳,说我们没有及时制止,但你们服务员也没有制止啊!所以,这就是你们的全责,不要往我们身上推。 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小乔爸妈一纸诉状把火锅店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块医疗费和精神损失。 法官调出监控一看,小乔第一次跑到池边时,确实被他爸及时拉住带回座位,可没过几分钟,小乔又溜过去跑跳,这时他爸却没有出面了。 而火锅店这边,虽然台阶上贴了警示,但池子本体周围确实没设置醒目的“禁止跑跳”或“防撞提示”。 那么,从法律角度,火锅店应负全责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锅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店内的顾客,包括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监控及现场的情况,火锅店虽然在景观池旁的台阶上设置了“小心台阶”的警示标识,但没有在景观池本体,尤其是池角等易发生磕碰的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如“禁止跑跳”“防撞提示”,也没安排服务员对跑跳的儿童进行及时劝阻。 最关键的是,景观池边缘没做软质包边处理,存在安全隐患。 这些疏忽导致小乔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磕伤,符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因此,火锅店需对小乔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是不是全责,我们接下来再说。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5岁的小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就是父母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 根据监控显示,小乔第一次跑向景观池时,父亲及时将其带回,表明其具备监护意识,但第二次小乔再次跑开时,父亲却没有履行看管义务,导致小乔脱离监护范围并受伤。 这个行为属于“未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存在明显过错。虽然火锅店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监护人的失职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所以在公共场所带娃时,监护人必须全程履行看管义务,不能依赖他人或场所的安全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锅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顾客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景观池周边没有足够的安全警示和防撞措施,服务员也没及时劝阻跑跳的孩子,确实存在疏忽。 但小乔爸爸作为监护人,2次放任孩子独自跑跳,尤其在第一次被提醒后未加强看管,导致第二次意外发生,监护失职责任明显。 最终法官拍板,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火锅店承担50%责任,赔偿小乔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共计1.1万元。 有人看后说,火锅店是真冤呐!如果在法院门口磕了,起诉法院可以吗? 就算设个安全标识,你家5岁的孩子能看懂吗?说白了问题还是出在家长身上,自己没看管好,出事了还要各种挑店家的毛病。 安全标识有用吗?即使整个店都是安全标识,还是有人因自己不尽责而受伤! 以后开店的可要注意了哈!只要是你们的椅子腿,桌子角把人给绊倒了,磕着了,就准备一笔钱,因为没有安全标识。 大闹多得,小闹少得,不闹不得,不管有没有理,先闹了再说,反正法官会给你撑腰,这就是当今现象。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汉水襄阳 2025.9.19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上海学生餐里的秘密:一顿饭15块,到底谁在发财?最近的“上海学生餐”,可真是越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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