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15岁男孩坐公交车时睡着,醒来时发现车门紧闭,尝试开门失败后,从车窗跳

旅游交通指南 2025-09-20 20:39:03

安徽宣城,15岁男孩坐公交车时睡着,醒来时发现车门紧闭,尝试开门失败后,从车窗跳下,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男孩家属认为司机没有尽到检查义务就锁车离开,造成男孩受伤理应赔偿。公交公司称男孩未及时下车存在过错,且当时是中午11点,跳窗并非合理避险方式。双方协商未果,男孩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可想而知。 2024年5月3日,正值五一黄金周,15岁的小唐也想出门游玩,就独自坐上了去往市区的公交车。 因小唐住在镇上,距离市区很远,路程很漫长。公交车开的又晃晃悠悠的,小唐就没忍住困意睡了过去。 等到小唐醒过来的时候,就觉得身边好安静,睁开眼一看,车内空空荡荡,一个人都没有。 小唐赶紧缓了缓已经麻木的双脚,然后起身来到驾驶室想找司机询问原因,岂料车上居然连司机都没有。 小唐使劲拉拽车门,但是根本打不开,无论是前门还是后门。这时小唐才意识到,自己被锁在了公交车上面。 好在还有没有关闭的窗户,小唐探出窗子往外看,车子停在了路边,周围也没有人,想求助都没有办法。 当时已经是中午11点钟,车内闷热难当,小唐越等越焦急,最后实在是忍不了了,就决定从窗户跳下去。 好在小唐瘦小,能从狭小的窗户跳出。虽然小唐很注意落地角度,但是落地后还是感觉到脚踝处很疼。 缓了好一会,小唐感觉好一点了,就赶紧离开公交车站,总不能白白浪费半天时间。 可小唐离开公交车站后,脚踝处越来越疼,疼到无法继续行走,只能又折返回家。 回到家后,小唐的父母得知小唐的遭遇后,看着肿胀老高的脚踝,赶紧带小唐去医院看看。 经过一番检查,小唐的右脚脚踝粉碎性骨折,得赶紧进行手术。从手术到治疗,总共花费了1.6万多元。 小唐这伤就不应该有,要不是公交车的问题,小唐也不至于跳车,脚踝就不会受伤,小唐的父母赶紧找公交公司索要说法。 小唐的父母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小唐一切的赔偿责任,因为小唐是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受的伤。 公交公司调取了监控后得知,是小唐擅自跳车才导致的脚踝骨折受伤,并非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受的伤害,跟公交车司机无关。 小唐的父母反问,小唐之所以会跳车,是因为司机锁车离开,小唐没有办法才跳车自救的,还是公交车司机的问题。 公交司机表示,当时车辆已经抵达终点站,除了语音播报以外,司机也做了提醒,是小唐睡过头没听到,自己未及时下车,是小唐自身的过错。 而且当时是中午11点,也并非是深更半夜无人的情况下,小唐本就不应该采取跳车的避险方式,小唐应该自己承担跳车导致的受伤后果。 小唐父母跟公交公司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进行赔偿。 小唐父母的诉求很简单,小唐作为乘客乘坐公交车,公交车的司机就对小唐负有责任和义务。 但是公交车在抵达终点后,虽然公交的播报有提示,但是司机并非在车内进行巡视检查,要不然也不会看不到小唐还在车内,然后就锁车离开。 根据《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为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巡视检查的责任,才导致小唐不得已跳车自救,导致了脚踝骨折受伤,公交车公司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驾驶员已按规范操作,车辆抵达终点时进行语音播报,停靠路边等候乘客下车。是小唐睡过站才没有及时下车,小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公交车作为客运的承运人,本就应该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不仅仅体现在按照规范操作并进行语音播报,同时还要对车内的情况进行检查。 司机在未对车内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就将公交车停靠在充电桩附近,并锁车离开,导致未成年人小唐被反锁在车内,驾驶员违反了应尽的检查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车内有乘客门应急控制器,但是小唐并不知晓所在位置以及使用方法,且公交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的义务,所以公交公司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虽然小唐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年满15岁,已具备基本的风险认知能力。当时的车子是停靠的状态,且车窗可以打开,小唐完全可以进行呼叫或者寻找紧急按钮等方式脱困。 但是小唐却采取了不合理的跳窗方式逃离车辆,自身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免赔比例,由保险公司支付2.29万元,剩余的2500余元由公交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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