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江,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局长被免职一事,并表示希望分管教体和文旅的副县长也被免职,结果因此被警方以诽谤为由,治安拘留了4日。男子认为自己并非恶意诽谤,且朋友圈传播范围有效,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所以不服处罚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1902.08元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1元的精神抚慰金。 据扬子晚报9月17日报道,今年7月份,高先生的孩子班级突然发来通告,说要求学生家长在暑期每日两次安全打卡。 高先生认为这种形式主义完全没有必要,而且浪费时间,于是向多部门进行了举报。 之后举报信息传到了教体局局长李某和副县长杨某那里,他们找到了高先生当面谈了谈这件事,此事也算告一段落了。 可在9月1日当天,高先生得知了李某被免职一事后,竟于下午15时49分,发布了一条朋友圈,称:李某是因为打卡一事造成舆情才被免职的,同时希望杨某也被免职。 然而经政 府部门回应,李某免职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并没有明确是因为打卡一事造成的。 在高先生发布朋友圈后不久,李某便得知了这个情况,于是在当晚就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认为,高先生未核实真实的情况,就贸然宣称李某因打卡一事被免职,这属于诽谤,且高先生的朋友圈有多人对涉事信息点赞,这对李某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警方对高先生处以了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可高先生觉得这个处罚不合理,他认为微信朋友圈是半封闭的,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不属于公共场所,且警方仅凭“多人点赞评论”,就认定该条信息造成了公共舆论,证据明显不足。 此外,作为公职人员,对于高先生的这种评价,应当有一定的容忍度。 为此,高先生请了张律师来处理此事,希望能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处罚决定,并要求警方赔偿人身自由损害金1902.0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那高先生能否复议成功呢? 这就要看,高先生在朋友圈的发文是否属于诽谤李某了,且造成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网络诽谤是指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且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高先生是否存在诽谤行为,就要看李某被免职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如果李某的职位仅仅是人事上的调动,与暑期安全打卡事件无关的,那高先生的确是未经审查就乱发表意见了。 不过,这是否造成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是一个考量因素。 据悉,高先生在被提醒后,立即将这条朋友圈信息删除,而删除之前也就朋友圈内的几个微信好友评论点赞了。 由此可见,这并未达到是的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的程度。 就算高先生的行为属于诽谤,但他毕竟是初犯,且立即删除了涉事信息,这说明他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有错,且积极改正了。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高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是有一定几率能成功的。当然即便复议失败,后续还有行政诉讼可以维权。 代理人张律师表示,高先生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曾提出过暂缓执行的申请,但警方并未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由担保人担保,或者按照行政拘留1日支付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高先生的情况不至于会发生社会危害,所以警方不处理这个暂缓执行申请,的确有些说不过去。 最后,我国一直实行言论自由制度,但大家不要认为就可以胡说八道。言论自由是建立在谈论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违法犯罪等。即只有在合法的框架内,才能言论自由。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云南,元江,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局长被免职一事,并表示希望分管教体和文
雷雷说趣
2025-09-18 13: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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