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买卖同罪 长期以来,法律和社会舆情,甚至影视剧里都对收买被拐儿童的买家抱着同

刑鉴观止 2025-09-18 06:39:40

支持买卖同罪 长期以来,法律和社会舆情,甚至影视剧里都对收买被拐儿童的买家抱着同情的态度。是对“有钱”“无孩”“爱孩子才去买孩子”有主观臆断。社会在处理拐卖儿童犯罪中的一个核心矛盾和认知误区。“支持买卖同罪” 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进步诉求,更是对社会伦理和价值观的一次重要纠偏。 过去乃至现在,部分法律实践、社会舆论和影视作品存在对买家“网开一面”甚至“同情理解”的倾向。这种倾向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被美化或误解的假设: 1. “求子心切”的同情论:认为买家(特别是所谓“无孩家庭”)是因为爱孩子、渴望天伦之乐才去购买,动机是“善”的。 2. “养育之恩”的功过相抵论:认为孩子被买走后如果得到了“良好”的抚养和照顾,买家的“养育之情”可以部分或完全抵消其犯罪的过错。 3. “拆散家庭”的残忍论:担心严厉惩罚买家会导致孩子再次失去已经熟悉的成长环境,造成“二次伤害”。 这些观点看似“人性化”,实则经不起推敲,并且产生了极其有害的后果: 一、为什么这些“同情”是错误且有害的? 混淆了“需求”与“犯罪”:不孕不育、渴望孩子是个人遭遇,值得同情,但这绝不能成为通过犯罪手段去购买一个孩子的理由。同情其遭遇,不等于要原谅其罪行。 他们的“需求”是建立在另一个家庭骨肉分离、终生痛苦的悲剧之上的。 美化了犯罪行为的本质:收买被拐儿童根本不是“爱孩子”的表现,而是极端自私的行为。真正的“爱”不会以毁灭另一个家庭为代价。这种行为是将孩子视为“商品”,将人的情感和血缘关系视为可交易的对象,是对人格尊严的根本性践踏。 忽视了受害家庭的无尽痛苦:对于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而言,失去孩子意味着人生的崩塌,是持续一生的煎熬和寻找。对买家的任何宽容,都是对亲生父母权利的二次剥夺和巨大伤害。 变相纵容了犯罪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家是拐卖儿童犯罪链条的最终环节和根本驱动力。如果法律和社会对买家处罚轻微、态度暧昧,就等于降低了犯罪成本和风险,无法从根本上震慑犯罪。买家的“需求”才是人贩子铤而走险的终极原因。 二、法律的进步与现状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法律上做出了重大调整。 过去的法律:2015年之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不阻碍解救、不虐待儿童,可以从轻甚至免除处罚。这一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买方入刑难”的现状。 现在的法律:经过《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现行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规定,收买后还有虐待、阻碍解救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重大意义:这一修改彻底改变了“收买被拐儿童罪”的刑罚基调,从过去的“原则上可免罚”变成了 “原则上要处罚” 。这标志着立法理念从过去侧重于“解救”转变为“解救与惩治并重”,明确传达了 “买卖同罪” 的强烈信号。 三、社会舆情和影视剧需要跟上法律的步伐 虽然法律已经修订,但社会观念的转变往往滞后。 影视剧的责任:过去的某些影视作品为了戏剧冲突或所谓的“人性复杂”,常常刻意描绘买家的“无奈”和“慈爱”,却轻描淡写其罪恶根源。新时代的文艺作品应当更负责任,勇于揭露买方行为的自私与非法本质,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媒体的责任:媒体报道不应只渲染寻亲家庭的痛苦,也应深入剖析买方家庭的犯罪属性,进行普法教育,让“收买孩子是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 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在面对类似事件时,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拒绝为犯罪行为寻找任何开脱的借口。我们的同情心应该毫无保留地站在被拐儿童和他们的亲生父母一边,同时对买方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批判态度。 “买卖同罪”的观点是完全正确且符合法治精神和人伦道德的。法律的修订是伟大的进步,但更重要的是全社会形成“买卖同罪”的共识,彻底摒弃那些为买家开脱的陈腐观念。 买卖儿童就是犯罪,不存在任何情有可原的理由。 唯有源头与终端同时严厉打击,让买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和道德代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拐卖儿童这一罪恶土壤,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完整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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