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和法官争吵,被罚10万并拘留15天,这是权力又任性了一回! 农妇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孙运省手持羊角锤打伤致轻伤二级。 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宝花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她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她情绪激动地追问判决为何如此轻微,并说了句“谁这么判决谁没良心”,她当时嗓门有点大。 临沂经开区法院立即对杨宝花作出处罚决定:拘留15天加罚款10万! 法院的理由是,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丈夫被村民打伤,无论判得到底合理不合理,她都有质疑的权利。至于她跟法院工作人员的争吵,只要她没有辱骂、恐吓和诽谤的言语,都属于人的正常反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宝花跟法院人员的争吵,并不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更没有“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 杨宝花就算真的违反了第一百九十九条,那么处罚应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那么问题来了,罚款10万(超过法律规定的100倍)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呢?更何况杨宝花并没有违反第一百九十九条啊! 既然杨宝花没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人员,没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那么法院就没有尊重事实,属于诬陷性质。 既罚款又拘留,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一词明确地表明,罚款和拘留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作为处罚,法院不能同时处以既罚款又拘留。 从法院对杨宝花作出明显错误的处罚那一刻起,法院人员心中对法律的尊重荡然无存了。要是稍微有点依法处理的意识,断不至于作出如此大错特错的决定。 按常识,法院代表法律权威,工作人员比普通公民更懂法律,对法律更敬畏。要是说法院人员都不懂法律,那是闹笑话;要是法院不遵守法律,那是法治之耻,社会之灾!
农妇和法官争吵,被罚10万并拘留15天,这是权力又任性了一回! 农妇杨宝花的丈
天马踏飞鸟过
2025-09-18 0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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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片海
一看就是山东的。
恍然大悟
后续呢?
蔚蓝
这法官明显违法了吧?程序都不走直接张口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