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女子到4s店买车,和销售人员交谈,11岁的儿子看到一辆展车,他拉开车门进去玩耍,谁知启动了车辆,撞在一面玻璃墙上,汽车撞坏,玻璃墙碎了,经过评估,车辆维修费8500元,贬值22960元,评估费2000元,玻璃墙等损失5450元,合计38916元。4s店要女子赔,女子认为,是4s店不锁车门,还把钥匙搁在车里,这才导致孩子进去,责任不在自己,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 贺女士在4s店里,看中一辆轿车,她和销售人员讨价还价,正说的热火,谁知听到一声巨响,她扭头看去,只见一辆新车撞到一面玻璃墙上。 贺女士再一低头,11岁的儿子不见了人影,她心里发慌,突然听见那辆撞墙的车内传来儿子大声哭叫。 贺女士和销售人员们迅速围了上去,只见儿子在车内,他竟然把车辆启动,一下冲出去撞到玻璃墙上。 贺女士连忙把儿子拉出,周身检查了一遍,好在儿子并没有受伤。 原来,贺女士早就想买车,她带着11岁的小涵来到4s店里,店里展厅上摆放了一辆新车,贺女士心里喜欢,和销售员谈起了车辆价格。 小涵在展厅里跑着玩着,展厅宽敞明亮, 小涵平时玩的都是玩具汽车,哪里见过这样崭新的车辆,他早就对汽车心驰向往。 他看妈妈和销售员谈的不亦乐乎,他径直松开了妈妈的手掌,他跑着玩着,在一辆新车周围看了又看,小手一拉车门,竟然车门没锁。 小涵心里高兴,一下就爬进了车辆,他关上车门,学着大人的模样,他胡乱按了下去,竟然把车辆给启动了。 车辆控制不住,一头撞到了展厅玻璃墙上,随着一声巨响,玻璃碎了,车也停了,小涵大声哭叫不止。 这时的贺女士还和销售人员正聊,突然的巨响,她才发现儿子不见了,这就是开头那一幕,她匆匆赶到车旁,发现儿子在车里,幸亏身上没有受伤。 4s店人员检查车辆,车辆受损多处,肯定得维修,也会贬值,再也没有办法当做新车销售。 专业人员经过检测,这辆车维修费用需要8506元,被撞坏的玻璃等物价值5450元。 车辆贬值22960元,专业人员评估费用2000元,合计费用高达38916元。 这个数字令贺女士惊掉了下巴,她顿时后悔不该带小涵出来,可是她又万幸,虽然车碰坏了,孩子无恙,如果孩子受伤,那可无法再挽回了。 双方就损失部分进行了协商,这笔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4s店表示遗憾,贺女士作为小涵的监护人,没能好好看住孩子,你既然是来买车,带着小孩,小孩子没有判断能力,正是活泼好动的年龄。 贺女士作为母亲,就该对小孩子看管到位,因为贺女士没有看管好孩子,孩子才到处乱跑,在不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车辆并启动,这才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4s店认为,这笔损失应该由贺女士来赔。 贺女士一听不愿意了,你们展厅就只放着这一辆车,你们既没有锁门,还把车钥匙搁在车里。 小涵年纪还小,根本就不懂事,也不知道进入车辆会造成什么危 险,更何况孩子进入车辆时,工作人员没上前阻止。 也就是说,孩子在4s店里玩耍,4s店工作人员既没有看管好车辆,也没有看好孩子,制止他上车辆,因此,贺女士认为,4s店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闹上了法院,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涵年仅11岁,还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贺女士带小涵进入4店,只顾和销售交谈,未阻挡小涵到车辆跟前玩耍,更没有阻止小涵进入车辆。 因此,贺女士对儿子小涵未尽到监护义务,应该对儿子小涵开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S店未锁展车门,钥匙留在车内,也未对展车设置为不能启动或移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工作人员在小涵进入车辆启动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进一步加重了4S店的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4S店对这次事故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涵未经允许擅自启动车辆具有过错,但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由监护人贺某承担。 4S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判定4S店承担70%的责任,贺女士承担30%的责任,贺女士赔偿4s店11674.8元的损失费。 贺女士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湖南湘潭,一女子到4s店买车,和销售人员交谈,11岁的儿子看到一辆展车,他拉开车
王哥说世情
2025-09-17 16: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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