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女子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一张手写存折,显示父亲20多年前在银行存了6万元至今没有取出。随后拿着存折前往银行取钱,怎料,银行却表示根本不存在这笔存款。女子与银行多次理论未果,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早在2018年7月,女子姜某的父亲就已经去世。 1年前,姜某在整理父亲遗书时,发现一张手写活期存折,存折显示其父亲在2000年6月26日在某银行存了6万元至今没有取。 姜某随后拿着存折前往银行取钱,怎料,银行却声称根本不存在这笔钱。 因为存折有银行的名字,还加盖有银行工作人员唐某的印章,姜某与银行理论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面对姜某的控诉,银行仍然坚称不存在涉案存款,为此还提交了移交活期定期一览表、信息系统查询、手工记账存根等证据,并申请对涉案存折中“唐某”的名章及字迹进行鉴定。 经鉴定,唐某的名章印文与涉案存折中唐某的名章印文一致。鉴定过程中,因唐某未在规定时间到现场提取样本,故鉴定机构终止对唐某字迹的鉴定。 一审法院另查明姜某的父母于2004年12月31日离婚,俩人育有一子、一女;后姜某的父亲于2013年12月10日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姜某的爷爷奶奶早于姜某的父亲去世。 经询问,姜某的母亲、哥哥以及姜某的继母均放弃对涉案存款的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提交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可以确认姜某的父亲与被告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姜某的父亲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存折的义务,被告银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存款本息,并负有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 姜某主张自己的父亲在被告银行处的60000元存款至今未取出,被告银行辩称案涉60000元存款并不存在。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60000元存款是否真实存在。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姜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储蓄存折原件,该存折原件中加盖有被告银行工作人员“唐某”印章,已尽到初步证明义务。 被告银行对于“唐某”印章及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根据鉴定报告,基本可以确认案涉存折中60000元存款处“唐某”印章的真实性,亦可以证实系被告银行工作人员唐某为姜某的父亲办理该笔存款相关手续。 被告银行工作人员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鉴定材料,造成笔迹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被告银行对于案涉存折中唐某书写的内容虽然不认可,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被告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被告银行提交的移交活期定期一览表、信息系统查询、手工记账存根等证据,均系被告银行内部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银行限期支付姜某6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银行表示: 第一、涉案存折中手写部分除了姜某拟证实存款部分以外,还有其他手工书写的内容,即使是唐某拒不到场参加鉴定程序,也是具备条件的。 第二、凭肉眼观察即可以确认与其他部分的手工书写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别,明显是与在先书写部分不是同一人书写,存在明显的伪造的重大嫌疑。 第三、一审法院应当追加唐某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但是未追加。 第四、根据银行当时的工作流程,存折的内容应当由银行工作人员本人在收到储蓄户的存款后清点、复核无误后,对存折相应部分书写存款时间钱数等内容。加盖印章仅是表明经办人身份。同时如果存款属实还应当由工作人员向银行报送存款帐册并明确显示,但是银行提交的移交活期定期一览表、信息系统查询、手工记账存根等资料中,均没有对该笔存款的认可记载。 第五、在本案的存款确实没有存入银行,存款经办人唐某否认当年姜某的父亲曾存入该笔存款的情况下,本案实际上涉及到刑事犯罪,法院负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责任。 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可以证实系被告方工作人员唐某为姜某的父亲办理该笔存款相关手续,处理正确,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唐某系银行办理案涉业务的工作人员,根据本案证据已经证实争议存款处加盖名章的真实性。唐某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等。 最终判决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山东泰安,女子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一张手写存折,显示父亲20多年前在银行存了6万
律安说法
2025-09-15 19: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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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留香
银行是弱势群体……,不能这样欺负啊[笑着哭][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