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和一名患有心脏慢性病的男子在车内亲密,结束后该男子陷入休克状态,女子在施救手段使用无效后,不仅没有选择报警,反而拿走男子的手机。九天后,民警找上了门,女子表示:他的死不关我的事。 据极目新闻报道,事情还要从2023年2月的一天说起,这一天张某下班回家,在路过某公园的时候,张某因为想放松一下心情,于是便把车停在了公园旁边的路上。 在下了车以后,张某习惯性的拿出手机,摇到了一个28岁左右的美女,手机显示她和张某仅有一公里的距离。 而张某在看到了这名张女士的照片后,当即非常动心,于是他试着和张女士发了几条搭讪的消息,对此张女士也爽快的回应了他。 很快,两人就见面了,因为发现张某也长得比较帅,所以在张某提出那种要求后,张女士也欣然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自那以后,两人时不时的会在一起约会,在2023年3月3日晚,张某又一次约了张女士,而张女士也爽快的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当晚,两人坐着张某的车来到了某街道,这里虽然是街道,但是却是非常的僻静。 两人没有废话,开始进行那种事情,在进行的过程中,张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在持续了一会后,张某陷入休克状态。 这让张女士大惊,连忙对张某进行施救,但施救了40分钟后,张某并没有好转,甚至停止了呼吸。 张女士非常害怕,于是便拿走了张某的手机。 事后张女士解释,说她拿走张某的手机,不是贪图张某的财物,而是因为她害怕民警在张某的手机里发现她和张某不伦的关系。 九天以后,张某被一名环卫工人发现,随即民警便通过张某的家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定位到了张某的手机。 最终张某的事和张女士的事被张某的家人知道了,他们随即把张女士告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张女士所遭遇的这种事情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朋友之类的社会人同伴出现突发情况时,相关当事人无法定强制救助义务。若当事人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即便造成一定的损害,当事人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和张某属于朋友之类的社会关系,她并没有施救的义务,因此即便张某因此死亡,她也是没有义务要承担张某的猝死责任的。 但是,张女士和张某发生关系的地方非常隐蔽,又是在狭小的汽车里,因此一般人很难知道张某的不利病况。 在张某休克后,张女士是他身边唯一知晓他危险境地的人,因此其有一定义务要对张某的事情做出补救措施,所以张女士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张某的猝死部分责任的。 但是,许女士和张某发生关系的地方非常隐蔽,又是在狭小的汽车里,因此一般人很难知道张某的不利病况。 在张某休克后,张女士是他身边唯一知晓他危险境地的人,因此其有一定义务要对张某的事情做出补救措施,所以张女士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张某的猝死部分责任的。 那么张女士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她是否构成不作为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作为犯罪指的是有履行行为的义务,但是却没有履行义务,这种行为被判处为不作为罪。 不作为罪一般可界定为不作为式的故意杀人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前者量刑为3至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者三年以下,后者也是同样的裁判标准。 本案中,张女士对张某并无法定救助义务,所以即便她逃走,也不构成不作为罪。 但是,许女士在给张某进行了施救行为的干预后,她便有了对张某其至于危险境地的预见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女士不选择采取施救手段,那张某的死亡概率会大大增加,因此她需要负担一定的救助义务。 张某的死因是突发急性心脏病,加上张女士并不知晓张某的危险状态,因此其虽然负有救助张某的义务,但并不需要负主要责任? 最终,张女士因为不作为罪被判罚了137043元,对此你怎么看?
陕西西安,一女子和一名患有心脏慢性病的男子在车内亲密,结束后该男子陷入休克状态,
糖豆秘境
2025-09-14 06: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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