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深夜通过微某信“摇一摇”结识一漂亮女孩,先是相约在酒店约会,顺其自然发生关系,后为了追求新鲜体验,两人相约在车内见面,在密闭的车内后排再次进行了交流,不料,男子突然呼吸急促、面色痛苦,突发身体不适。女子见状进行了约40分钟的简单施救,按压其胸口并拍打其面部,但对方情况并未好转,最终停止呼吸。因两人均有家室,女子害怕这段不正当关系暴露。在惊慌与恐惧的驱使下,她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选择将男子的手机拿走,随后关上车门,仓皇离开现场。 若干天后,警方在那辆寂静的轿车内发现了男子已无法辨认的遗体。后经法医鉴定,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家属认为,女子对男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星新闻9月12日报道,2023年2月,李伟(化名)与王琳(化名)通过微某信“摇一摇”功能相识。 两人均已有家庭,但仍在网络聊天中逐渐发展出暧昧关系。 同年2月25日,二人首次在线下某酒店见面,在交流中,互诉情感,顺其自然发生了关系。 2023年3月3日晚,李伟与王琳再次通过微信约定见面,但这次两人准备尝试一种新方式,李伟驾驶自家轿车至某公园附近接上王琳,随后将车辆驶至一僻静街道停靠。 二人在车辆后排座位交流了一番。过程中,李伟突然感到身体严重不适,呼吸困难。 王琳见状,在车内进行了约40分钟的简单施救,但未见好转,最终,李伟停止呼吸。 此时,王琳因害怕其与李伟的男女关系暴露,会引发家庭矛盾和社会舆论,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未采取任何其他呼救措施。 相反,她将李伟的手机拿走,随后离开现场,并将车门关闭。 2023年3月12日,因李伟失踪多日,家属报警。 警方最终在李伟的车内发现了其已高度腐 烂的尸体。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伟的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属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 事后,李伟的配偶、子女等家属以王琳未履行救助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李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虽然王琳与死者李伟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夫妻、监护等特殊关系,但双方通过自愿的社交行为,共同处于一个深夜、偏僻、密闭的轿车空间内。 这一环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和私密性,客观上极大地排除了第三方发现并提供救助的可能性,使得李伟的生命健康在当时完全依赖于王琳。 而且,王琳事发时与李伟正在发生关系,虽不违法,但属于一项可能引发生理激动、增加心脏负荷的活动,双方这一行为共同创造了一个潜在的危险情境。 当李伟因该行为诱发疾病而陷入危险状态时,作为共同行为参与者的王琳,诚信原则,便由此产生了合理的后续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王琳在李伟发病后实施了长达40分钟的简单施救,这本身清晰地表明,王琳已经充分认识到李伟正处于生命垂危的紧急危险境地,而非一般的身体不适,其对危险程度的预见性远超普通路人,因此其负有采取进一步合理措施的义务,如呼叫专业救援等。 但是,在明知李伟生命垂危且负有上述救助义务的情况下,王琳因“害怕双方关系暴露”而选择不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拿走对方手机离开现场,该行为属于一种消极的不作为。 正是因王琳不作为,彻底断绝了李伟获得专业医疗救援的最后机会,使其病情完全失控并最终导致死亡。 结合医疗鉴定意见,李伟死因系其自身疾病发作,但被告的过错在于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的扩大之间的关联,她的逃离行为使得本有可能通过专业抢救而存活的希望完全破灭。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王琳的不作为与李伟发病后至死亡的扩大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构成侵权。 不过,李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自身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其明知或应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却仍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具有一定体力消耗的活动,其自身行为是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的主要、直接原因,其对自身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一审法院认定王琳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琳赔偿李伟家属共计137043元。 一审判决后,王琳及李伟家属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仅对一审法院丧葬费的具体金额认定作出了修正,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予以认可,判决王琳赔偿李伟家属共计138118.8元。 对此,您怎么看?
广西,66岁男子与情人在酒店发生关系,情人睡醒一觉后,发现男子没了呼噜声,判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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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w50十
马上风,有隐症还乱搞
hsq135428
写的啥玩意儿?也不说双方年龄[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