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因妻子外出打工多日未回家,男子担心不已,带着儿子来到妻子居住的出租房,结果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和妻子同睡在一张床上。男子气愤不已,挥起拳头将陌生男子打伤。发现其头鼻出血后,男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将第三者送到医院治疗。结果悲剧了,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又赔钱。(来源: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井某与女子郭某为夫妻关系,由于郭某的工作地点在外地,并不能天天回家,而是居住在出租房中。 数月前,井某发现郭某已经好几天没有回来了,出于对郭某的担心,井某于是带着儿子来到郭某所在的出租屋。 结果,推开出租房的门发现,一名陌生的男子,与郭某竟然睡在同一张床上。 井某见状气血一阵上涌,怪不得郭某长时间不回家,原来是外面有人了。 气愤不已的井某挥起拳头就打了上去,对方被打懵了一直没有还手。 直到井某发现对方口鼻出血后才停手,接着井某主动报警,并将对方送到医院治疗。 结果悲剧了,对方被打成了轻轻二级,井某不仅要赔偿对方医疗费,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郭某在与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间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每一对夫妻应该尽到的义务与责任。可本案中的郭某,却违背该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最后一女害了两男。 如果井某因此时提起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郭某作为过错方,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可据此倾向于无过错方。 第二,井某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可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不妥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同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由于井某的一时冲动,导致第三者被打成轻伤,侵犯了对方的身体健康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井某以泄愤为目的,将第三者打成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井某事出有因,且对方明知郭某已经有了家庭,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 法院另查明,事发后井某主动报警并将对方送至医院,存在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井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青海西宁,因妻子外出打工多日未回家,男子担心不已,带着儿子来到妻子居住的出租房,
胡究法
2025-09-12 18: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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