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痛心!河北邯郸,女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遇到一大型犬,大型犬向车子奔来,女子躲避不及被撞倒,头着地不幸身亡。当时狗主人就在旁边,但狗未栓绳。女子家属报警,派出所称为交通事故,而交警事故科称不属于交通事故,刑警队已立案。在调查中,狗主人竟把狗打死扔进废井中!事情已过2个月,还没有明确说法!狗主人说:他们要价太高,我们承受不了!镇政府正在帮忙协商! 2025年7月20日早上,李芳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去上班,行驶在她熟悉的,不知往返多少次的路上。 为了生活,她不停地奔波着,然而她怎么也不会想到,在一乡镇路口,一只体型壮硕的大型犬突然从路边窜出,径直扑向李芳的电动车。 李芳正常并快速行驶中,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她毫无预防,根本来不及刹车和躲避。 强有力的冲击让她瞬间失去平衡,车身剧烈晃动后重重摔倒在地,她的头部毫无缓冲地撞击在水泥路面上。 可怜的李芳只发出一声惊恐的呼叫,就头直接着地,没了动静,鲜血迅速蔓延开来。 彼时,犬只的主人就站在不远处,眼睁睁看着这一幕发生,手中却没有握着任何牵引绳。 当急救人员赶到时,李芳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为: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李芳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刚上小学的孩子等待接送,她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也是家人心中的主心骨! 然而就在她为生活奔波的路上,竟被一天大狗夺去了年轻的生命! 悲痛过后,家属第一时间报警,希望能为逝去的亲人讨一个公道。 然而,事件的处理却陷入了踢皮球的困境。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初步认定此事属于交通事故,建议家属联系交警部门。 可当丈夫冯强找到交警事故科时,他们到现场拍了照片,也一直没立案。 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该事件因涉犬只袭击引发,并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碰撞,不符合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不应由交警部门管辖。 几番辗转后,刑警队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为由立案调查,案件才终于有了推进的迹象。 可谁也没想到,在警方调查期间,犬只主人的一个举动再次刺痛了家属的心。 为了销毁证据,犬只主人竟私自将肇事犬只打死,并偷偷扔进了村外的废弃水井中。 冯强愤怒地找犬主人讨要说法:好好的一个大活人就这样死了,你以为打死狗就算完了吗?必须得赔偿,给死去的妻子有个交代! 可犬只主人却始终闭门不见,对于冯家人要求赔偿也是躲避态度,最后只回了句:愿意赔偿,但冯家要价太高,实在承受不起! 如今,距离李芳离世已过去两个月,案件仍未给出明确结论。冯家人每天都在焦虑中等待。 冯强哥哥说,弟媳在上班路上遭此劫难,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没了,犬只主人说承受不了,可弟媳的一条命是能用金钱衡量的吗? 冯家人一定要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要追究犬只主人的责任,这事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镇政府虽介入协调双方的赔偿事宜,但进展十分缓慢。犬只主人就是不想拿钱,看不到他丝毫解决问题的诚意。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狗主人有义务对其饲养的大型犬进行妥善管理,包括使用牵引绳等措施,以防止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 狗主人明知不栓绳可能导致犬只失控伤人,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女子被撞身亡,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狗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警队以过失致人死亡为由立案调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1245条早就明确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得承担侵权责任。 狗主人未对饲养的大型犬进行栓绳管理,导致犬只撞倒女子并致其死亡,狗主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在正常行驶遇到大型犬,被撞倒后,头着地不幸身亡。如她佩戴头盔或许会挽救她的生命。 所以她的死亡自身也存在部分过错。但不会因此减免或免除狗主人的侵权责任。 《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肇事犬只作为此次事件的重要物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狗主人的责任具有关键作用。 狗主人在警方调查期间私自将肇事犬只打死并丢弃,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破坏了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在后续量刑等方面可能被从重考量。 您觉得狗主人应赔偿和受到刑事处罚吗?
令人痛心!河北邯郸,女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遇到一大型犬,大型犬向车子奔来,女子躲
清歌畅
2025-09-12 0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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