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不清大小王!河北衡水,货车司机酒后驾车,被1名辅警拦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33毫克/100毫升,遂被辅警带到交警队,并扣留了驾驶证。没想到,货车司机转头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以辅警没有执法权为由,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一审认为,货车司机违法事实清楚,辅警系轻微执法,不予撤销处罚。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么判了。 事件发生在 2024 年 5 月 12 日晚 8 时许。赵刚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衡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桃城区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辅警李亮(化名)示意停车。据执勤记录仪显示,李亮身着制式警服,佩戴辅警标识,使用规范手势引导车辆停靠在安全区域。在表明身份后,李亮发现赵刚身上有明显酒气,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 3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随后,李亮通过对讲机呼叫正在附近巡逻的正式民警,同时将赵刚带至交警队执法办案区。在等待民警到场的过程中,李亮对赵刚的驾驶证、行驶证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制作了《呼气酒精检测记录表》,由赵刚签字确认。约 20 分钟后,正式民警王强(化名)抵达,对赵刚进行了二次询问,核实相关信息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1 款规定,作出罚款 1000 元、暂扣驾驶证 6 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刚在缴纳罚款后,认为辅警李亮单独实施拦截、检测、扣证等行为超出法定权限,遂于 6 月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代理律师指出,根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辅警不具备独立执法权,只能在民警带领下从事辅助性工作。本案中,李亮在无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拦截、检测、扣证等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辅警李亮的行为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属于 "轻微执法辅助行为",未对赵刚的实体权利造成实质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刚的诉讼请求。 赵刚不服一审判决,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辅警李亮在无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拦截、检测、扣证等行为,不属于 "轻微违法",而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是交警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亮的执法行为得到民警的即时指挥和监督;三是一审法院认定 "轻微执法辅助行为" 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辅警李亮在实施拦截、检测、扣证等行为时,确实没有正式民警在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5 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辅警不属于交通警察,不具备独立执法权,其在无民警带领的情况下实施的拦截、检测、扣证等行为,超出了法定权限。 同时,二审法院指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处罚程序必须合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即使实体处理正确,程序违法也会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交警队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合规。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交警队对赵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交警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判决书中特别强调:"执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法定主体依法行使。辅警作为执法辅助人员,其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和范围之内,不得超越职权实施执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和培训,规范辅警的执法辅助行为,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案判决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观点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观点认为,在基层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过分强调辅警不得独立执法,可能会影响执法效率,不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法律专家表示,此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辅警执法的权限边界,对于规范基层执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提醒各级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注重实体正义,也要重视程序正义,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公民而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场由酒后驾车引发的行政诉讼,不仅是一起简单的个案,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法治社会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公民,都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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