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跟亲外甥合伙开台球厅,男子出资45000元,外甥出18000元,俩

茂彦学法 2025-09-10 20:02:30

河南许昌,男子跟亲外甥合伙开台球厅,男子出资45000元,外甥出18000元,俩人约定:开店后,不管谁家亲戚来照章收钱。谁料,店面刚开张不久,姐夫天天带朋友来免费玩,男子不乐意了,跟外甥讨说法,外甥:那是我亲爹啊,我怎么好意思收费?男子又找到亲姐,亲姐怒怼:你出钱我们也出钱了,我老公在自家店玩,付啥钱?男子气不过找媒体,记者一番话,外甥哑口无言。 郑先生和亲外甥的关系不错,两人年龄相差不大,平时有事没事喜欢玩到一起。 最近,郑先生发现了一个商机,他们周边的年轻小伙子,闲暇时间喜欢出去打台球。 目前他们附近台球厅很少,郑先生有个想法,租个房子来开家台球厅。 他跟外甥说了之后,外甥也觉得这个想法不错,两人合计了一下,就开始着手找位置了。 找了一段时间,最终在他们住的附近找到了一个不错的地方。 两人为了能顺利开业,都很积极地投入筹备工作,俩人分工也很明确,一个负责装修事宜,一个负责采购。 按理费用应该是一人一半的,但是外甥说自己手里没多少积蓄,让舅舅先出大头,于是郑先生出资45000元,而外甥只出了18000元。 两人的店铺开在他们住的附近,熟人很多,郑先生想到,平时肯定不少亲戚朋友光顾,他们毕竟开店做生意,做生意得讲究原则。 开张前,郑先生就跟外甥约定:不管是你那边的亲戚朋友,还是我这边的亲戚朋友来玩,都得照章收钱。 外甥觉得舅舅说得也没错,毕竟是开店做生意的,做老好人,碍于面子不收钱,肯定赚不到钱。 所以,外甥很爽快地答应舅舅,就按你说的做,大不了我这边亲戚来,你当不认识照收钱,你那边亲戚来,我过去收钱,这样也就不会尴尬了。 等一切都准备就绪,一切都说好了之后,他们选择在5月份的一个良辰吉日正式开业。 店面开起来之后,生意不温不火,顾客三三两两地来,不过郑先生的姐夫也就是外甥亲爹倒是店里的常客。 他常常带着一帮朋友来玩,一开始郑先生还热情招呼,时间一久,他就有些坐不住了,因为姐夫每次来都是免费玩。 玩个一两次吧,郑先生可以给他免费,但他是常客不说,每次还带着一帮朋友,这样下去可不是办法。 于是,郑先生就跟外甥提议,让外甥收他父亲和朋友的钱。 外甥不干了,那可是我亲爹,我怎么好意思收他钱,而且他们每次来玩的时间不久,也就半个多钟。 郑先生见说不动外甥,只好打电话给姐姐(外甥的母亲)。 没想到,姐姐不帮她说话也就算了,语气还很冷漠,她说,你出钱我们家也出了呀,我老公在自己家玩,还交啥钱啊,你这样做,以后咱都别联系了。 郑先生碰了一鼻子灰,很无奈,但他觉得这个事情得解决,要不自己投进去的钱可就难回本了。 思来想去,郑先生找来媒体,希望他们能帮自己调解。 看到记者来到台球厅,外甥的亲叔叔也过来说道,自己的孩儿开个台球厅,自个爹来玩,还要钱? 记者问道,那这个台球厅不是两人合伙开的吗? 郑先生的外甥还想争辩,记者问他:“如果你父亲天天带朋友来免费玩,舅舅也带着亲戚来免费玩,这个店还开不开?” 外甥听完竟无言以对,之后经过记者调解,郑先生的姐姐勉强同意了付这个钱,但她心里还是很不爽,放出狠话说,以后少联系。 姐夫天天带着朋友白玩,实际上损害了郑先生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969条规定,郑先生出资45000元,外甥出资18000元,这些出资构成了合伙财产的原始部分 。 台球厅日常经营所得,如顾客的消费收入,属于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同样归属于合伙财产范畴。 姐夫天天带朋友来免费玩,从法律层面分析,姐夫免费打球的行为相当于占用了本应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的经营收益,损害了郑先生对合伙财产享有的权益。 因为经营收益作为合伙财产,其处置和分配需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外甥擅自允许父亲免费打球,破坏了合伙财产的共有规则和公平性,侵犯了郑先生在合伙财产中的收益权,损害合伙财产的完整性。 在本案里,郑先生与外甥合伙开台球厅,按照《民法典》第970条规定,合伙事务的决策通常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合同另有规定。 在台球厅开业前,两人就已明确约定,不管谁家亲戚来消费都要照章收钱,这是双方达成一致的经营规则。 然而,姐夫频繁带朋友免费打球,外甥却擅自决定为其免单。这种单方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事先约定和法定的决策程序。 是否给予顾客免单属于经营事项,外甥无权独自决定,应与郑先生共同商议并取得一致意见。 外甥的做法,损害了合伙事务执行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原则,破坏了既定的合伙经营规则,让郑先生在经营中面临不公平的处境,侵犯了他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我挺支持郑先生的做法,像他这样守住原则,哪怕暂时闹了矛盾,至少没丢了公平;可要是为了人情丢了原则,到最后大概率是“生意黄了,亲戚也散了”。 对此,大家赞同吗? @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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