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报复不可取!”新疆,一男子和前女友分手,他要求前女友归还恋爱期间的转账15

小魏档案 2025-09-10 15:17:59

“这种报复不可取!”新疆,一男子和前女友分手,他要求前女友归还恋爱期间的转账15万元。在遭到拒绝后,男子决心对其进行报复,他写了一篇前女友以“用恋爱方式获利”的文章,搭配着前女友身份证照片做成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前女友发现后,以男子侵犯其名誉隐私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并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院判了!   2025年9月9日,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因为恋爱纠纷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在网上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   新疆的王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的恋人,二人在恋爱期间,王先生每逢节日都会给刘女士送礼物,有时因为工作无暇陪伴她的时候,王先生还会给对方转账赔不是。   二人恋爱的几年时间里,王先生分多次向刘女士转账,累计金额高达15万元。   因为工作原因,二人长期处于异地恋,这导致出现了不少的矛盾,最终二人因为结婚问题大吵一架,最终走向了分手。   分手后,王先生认为,自己为刘女士花的15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出现的,这些转账不应就这么算了,于是要求刘女士归还这笔款项。   但刘女士并不认同王先生的诉求,她认为这笔钱是二人恋爱期间王先生自愿赠与的,因此拒绝将钱退还。   王先生在索要无果后,采取了一个极为不恰当的举动,这直接导致他在这段恋爱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2024年8月,他将刘女士的身份证照片配上“用恋爱方式获利”等文字,制作成视频发布到了网络上。   在网络传播的力量下,该视频被不少人看到,对刘女士的生活产生了影响。

刘女士发现自己的身份证照片被王先生制作成视频在网上传播后,感到无比愤怒,她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给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于是,刘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乌苏市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向自己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王先生针对刘女士的诉求进行了辩解。   王先生称此前发布的视频已经删除,并且坚称自己发布的内容属实,他认为刘女士并非名人,且自己的视频号粉丝数量也不多,自己发布的视频并不会对刘女士构成侵权。   在他看来,自己只是在通过这种方式要回本就属于自己的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王先生未经刘女士允许,私自将含有刘女士照片的视频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并且配上了带有负面评价的不当言论。   随着视频的传播,已经有许多人知悉了此事,这使得刘女士在他人眼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其名誉权确实受到了侵害。

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法院最终做出判决,王先生需向刘女士公开赔礼道歉,以此弥补对刘女士名誉造成的损害,同时王先生还需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王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选择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法院。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无误,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的财物往来十分常见,像王先生这样因恋爱期间转账,在分手后引发的纠纷并不罕见。   有的情侣在恋爱时转账频繁,对于款项的性质未作明确说明,其中像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在法律实践中通常被视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分手后一般无需返还。   但如果是大额转账,且有证据表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提及为了结婚买房、筹备婚礼等用途而转账,在分手后有权要求返还。   在这起事件中,王先生在分手后索要转账款项本无可厚非,但他采取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视频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实在是不明智之举。   他的这一举动不仅未能帮自己要回15万的转账,反而因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了法律责任。   对此,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2025-09-09《男子分手后索回15万转账被判赔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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