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报了一个团,一家三口,玩6天5晚,只需13,500元,旅游团承诺,全程无购物,入住一线海景房,还有洱海游船,可实际上, 海景房只看到一片建筑物,能看到一点点海,就算到了洱海,也没有玩游船,更让她气愤的是,第4天去了两个购物店,推销的东西最低也要2000元,还让他们饿着肚子买东西。 据大参考,9月9日报道,女子一想起这一趟去云南的游玩,就感到非常的糟心,本来想着一家三口,跟着旅游团去,省心,玩个开心,可没想到回来之后,回忆全是糟糕的事情。 当时,女子看到有一个12人的精品小团,里面宣传的内容非常好,有海景房,从图片上看,宽敞整洁明亮的房间,阳台上放的椅子和桌子可以休闲地坐在那里,看到美丽的海景。 上面还有洱海游,可以坐着游船在海上环游,蔚蓝的海景,深深地吸引了女子,她特别地向往。 特别是,上面还承诺,全程只是纯游玩,没有购物,这一点让女子决定报团,让一家三口有一个美好的旅程。 她毫不犹豫地交了13,500元,可旅游到第4天,她就后悔了,说好的纯玩团,第4天就出现了出尔反尔的事情,单单这一天,导游就带他们去了两个购物店。 第1个购物店,就有人给他们推销,讲课,女子一家三口本就没有买东西的打算,看着在推销的店员,女子一家三口就特别的烦躁。 不过旅游了三天,这一天才出现有购物店,女子也不敢有太多的情绪了,毕竟已经玩了三天了,他们只好听下去,而这家购物店的东西还真不便宜,最低也要2000元,这价钱也是惊呆了女子。 好不容易从这家购物店出来,结果导游又将他们带到了另一家购物店,在这一家购物店,导游让他们一待就待了两个小时,当时他们已经饿得前胸贴后背了。 有了这不愉快的经历,前三天游玩的愉快都被消耗殆尽了。 好不容易结束了购物的经验,没想到接下来又发生了让他们不愉快的事情。 他们到达了大理,也该到休息的时候了,女子一家三口非常期待进入酒店,他们想躺在舒服的大床上,又或者坐在阳台的椅子上,远眺大海,感受那温柔的海风,感受海的浪漫。 可当他们推开门的那一刻,跑到阳台的那一瞬间,他们失望了,只见阳台外面,是一片建筑物,远远地看去,才看到建筑物挡不住的一小片海。 这与宣传的图片截然不一样,甚至是天差地别,太让他们失望了。 不过女子考虑到,带孩子出来游玩,要的就是开心,反正要到洱海一游,他们也不想让这个房间毁了美好的心情,他们期待洱海的游船。 转眼间他们又来到了洱海,他们终于看到美丽的海了。 他们赤脚走在海滩上,听着海浪的声音,海风轻抚他们的脸庞,他们心情非常愉悦,等待着游船环海游。 可行程又让他们失望了,导游始终没有提起坐游船这件事。 经历了这些糟糕的事情,女子一家三口熬到了旅程的最后一天,结果这一天,只去了一个要收费的景点,女子恼怒了。 回来之后,她便找了调解员,诉说了自己那糟糕的经历,她要旅游团给个说法。 对此,客服人员说他们总部已经通知了当地,会有处理的。 那么女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女子报了纯玩团,与他们构成合同关系,那么旅游团就应当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既然宣传的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那么旅游团应当实现宣传的所有内容。 2、现在旅游团没有实现宣传的内容,那么他们宣传的内容就涉及了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既然他们是存在虚假宣传,导致女子他们体验感差,女子他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其实只要他们存在虚假宣传,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是要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女子他们是奔着宣传内容的美好而去的,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实现宣传的内容,这就是欺诈,女子可以要求他们退一赔三。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女子所遭遇的事情呢?来源:大参考 9月9日
破防了!外国一家三口来中国旅游,当准备离开中国时,小女孩竟然偷偷找到海关人员,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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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雨
云南这个根本不算事! 人家根本不怕,自然环境那是真好,再做都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