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女子娘家陪嫁40万和一辆车,可女子结婚才19个月,两口子就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不过女子认为,娘家的陪嫁是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丈夫却认为,女子的父母没说只赠与她一人,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这样判! 2022 年 5 月,26 岁的刘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男子张某相识,两人相处 3 个月后便登记结婚。按照当地习俗,刘某的父母为女儿准备了丰厚的陪嫁:40 万元现金(于婚礼前一天存入刘某的银行卡)、一辆价值 15 万元的国产轿车(登记在刘某名下),以及家电、被褥等生活用品。 据刘某回忆,父母当时明确对她说:“这些钱和车是给你傍身的,以后日子过好了是你们的,过不好就是你自己的依靠。” 但这番话并未当着张某及其家人的面说过,也未留下书面约定。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琐事的增多,矛盾逐渐显现。张某认为刘某花钱大手大脚,刘某则不满张某对自己的家人不够尊重,争吵不断。2023 年 12 月,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刘某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陷入僵局。 刘某主张,40 万元现金和轿车是娘家明确赠予自己的个人财产,结婚时间短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归自己所有;张某则认为,这些财产是在婚后实际交付的,且刘某父母未明确排除自己,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理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24 年 2 月,刘某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 40 万元陪嫁现金及轿车为个人财产。 庭审中,刘某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40 万元现金是婚前存入刘某账户,轿车虽在婚后登记,但属于婚前约定的陪嫁范畴,且刘某父母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律师提交了刘某的银行流水(显示 40 万元于登记结婚前一日存入)、购车发票(开票时间为婚礼前一周)及刘某与母亲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母亲提及 “钱和车都是给你的”)作为证据。 张某的代理律师则辩称,陪嫁财产的性质应结合交付时间判断。“轿车是在婚后实际登记使用的,40 万元虽婚前存入,但婚后有部分支取用于家庭开支(如购置家具、支付物业费等),应视为已转化为共同财产。” 律师强调,刘某父母的赠与意思表示未明确告知张某,也无书面协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婚后受赠财产未明确只归一方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40 万元现金确系刘某婚前个人财产,有银行流水为证;轿车虽登记于婚后,但购车款支付时间在婚前,且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陪嫁物品。 法院认为,判断陪嫁财产的归属,应结合当地婚嫁习俗、赠与时间、财产登记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在蒙阴地区的传统习俗中,陪嫁通常被视为女方父母对女儿的个人赠与,具有保障女方在婚姻中生活的功能。 关于 40 万元现金,虽婚后有少量支取用于家庭开支,但大部分仍在刘某个人账户,且刘某能说明合理用途,不应因此认定为全部转化为共同财产。对于轿车,登记在刘某名下,且无证据显示刘某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视为对刘某个人的赠与。 法院同时指出,张某主张 “未明确排除自己即属共同财产” 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的归属应以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为准,而非以受赠人的配偶是否知情为标准。刘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虽为间接证据,但结合当地习俗,足以佐证其父母的赠与指向。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刘某与张某离婚;40 万元陪嫁现金扣除婚后共同开支部分(经核算为 2.3 万元),剩余 37.7 万元归刘某个人所有;轿车为刘某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开支的 2.3 万元及其他共同财产(如存款、家电等)依法平均分割。 此案的判决结果,既尊重了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地方婚嫁习俗。法律专家表示,陪嫁财产的性质认定需把握三个要点:一是赠与时间(婚前还是婚后);二是赠与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只归一方);三是财产登记情况(登记在谁名下)。“建议婚前对大额陪嫁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归属,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专家同时提醒,婚后使用个人财产用于家庭开支的,应注意留存证据,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即使是个人财产,婚后混同使用也可能导致性质模糊,需谨慎处理。” 刘某在拿到判决书后表示:“法律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也让我明白婚前明确约定的重要性。” 这场纠纷提醒我们,婚姻中的财产问题需理性对待,无论是陪嫁还是彩礼,清晰的约定和证据意识,才能在感情破裂时减少不必要的纷争,让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更顺畅、更公正。
河南,男子认识一小伙40岁了还单身,给他介绍一41岁女子,几个月过去了,两人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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