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为承揽医院手术室净化系统安装工程,给予医院院长财物】 【基本案情】2008年底,被告人屈某某无意得知某县某医院修建住院楼有工程项目,为获取个人利益,遂于2009年初与B公司合作,成立B公司S办事处,负责准备承揽某县某医院工程项目前期信息收集和协调工作。 之后在屈某某的中介联系下,B公司参与某县某医院工程项目招标。2010年3月,该公司中标某县某医院手术室净化系统与安装工程项目。2010年3月29日,为对曹某某(另案处理)表示感谢,在某酒店一客房送给曹某某10000元人民币。 施工期间,某县某医院提出变更手术室净化系统与安装项目工程合同部分内容,被告人屈某某得知后于2010年4月9日来到某县,为了感谢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招标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医院能按照原合同执行、以后及时支付工程款; 在某酒店一客房送给朱某某20000元人民币,2011年4月17日,朱某某将20000元已退还被告人屈某某。破案后赃款已追缴。 【辩护意见】被告人屈某某给曹某某送10000元构成行贿罪、给朱某某送20000元不构成行贿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曹某某供述】2010年3月的一天,某公司中标某县某医院手术室的净化装修工程,该公司中标以后,屈某某为感谢他在该公司中标过程中的帮忙,在某酒店的一房间内送给他10000元,他就收下了。 朱某某供述证实,在他担任某县某医院院长期间,B公司中标了某县某医院的手术室净化系统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即2010年4月份,屈某某送给他20000元人民币。2011年4月17日,他在A市将20000元退给屈某某。 【林某某证言】他系B公司副总经理,屈某某系他们公司在S的代理商,某县某医院的项目就是屈某某提供的信息。 【证据】W公司授权书、合作协议书、办事处情况说明证实,W公司与S办事处及屈某某的关系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某县某医院就某县某医院手术室净化系统与安装工程项目委托S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 【法院判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犯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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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伯伯
2025-09-08 2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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