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手术治疗后患者右腿一直不能弯曲,为手术时植入的钢钉所致】   【

梁伯伯 2025-09-07 09:38:18

【医疗纠纷:骨折手术治疗后患者右腿一直不能弯曲,为手术时植入的钢钉所致】   【原告陈述】2020年8月4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医院进行骨折手术治疗。手术完毕后,原告右腿一直不能弯曲。后经诊察发现是被告在手术时植入的钢钉所致。被告的不当的治疗措施直接导致了该严重结果的发生,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21706.19元。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诊属实,被告同意在鉴定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鉴定结果】某县人民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目前的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增加了痛苦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与被鉴定人内固定物取出后的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被鉴定人张某损伤致右膝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   【经济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38369.34元,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主张270天×86.06元=23236.2元,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对于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0327.2元(86.06元/天×120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为1350元(30元/天×45天)。5、营养费,支持为27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为九级伤残,本院认定为174900元。7、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8、法医鉴定费11750元,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基于鉴定报告的结论,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全部赔偿外,剩余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70%责任。 本院认定的损失共计263632.74元。另精神抚慰金,综合本案情况与本地区裁判规则,支持为10000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张某损失的70%即184542.92元(263632.74×7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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