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小组成员明知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使得自己获得宅基地补偿款】 【审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杜某群私自占用了本村一块集体土地用来存放建筑材料,2005年在该地块上建了车库、厕所和三面围墙,并种了树。2008年,某市推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某村被列入拆迁范围,杜某长、杜某群均为该村拆迁小组成员。 2010年初,杜某群在明知该块土地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情况下,找到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杜某水(已于2020年8月14日死亡)和被告人杜某长,三人经商议,在其他拆迁小组成员不知道具体情况之下,填写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杜某群据此获得宅基地补偿款人民币302400元。 【被告意见】其没有和杜某水、杜某长密谋私下沟通,也没有虚构事实,其是2005年盖的这个房子,不是非法侵占。 【辩护意见】杜某群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合法占有,即使涉案宅基不符合拆迁补偿标准,杜某水、杜某长行为仅属于不当履行职务的行为,杜某群与其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杜某群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群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杜某水及被告人杜某长相通谋,利用杜某水、杜某长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所有的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某群、杜某长之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长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杜某长已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其辩护人所提对杜某长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群当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杜某长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三万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拆迁小组成员明知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使得自己获得宅基地补偿款】 【审理查明
梁伯伯
2025-09-06 2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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