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区物业保安将进入小区内的救护车锁住,导致其不能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该保安霸气的说,进入小区车辆全部归我管。 该小区物业保安是李某,主要负责小区内违规车辆管理,和日常小区内的安保工作。平时对那些违规车辆进行锁车,手到擒来,无所顾忌。 一天,该小区业主拨打120急救电话,需要紧急去医院救治。当救护车进入小区停在业主门前,医务人员从来楼上接病人下楼后,发现救护车右车轮被物业保安锁住了。 患者家属找物业协商,毫无结果。情急之下,打电话叫来开锁人员来开锁,但是开锁公司的车也被锁了,无奈之下叫来物业经理,而物业经理的车也被保安锁了。 经询问得知,按照小区规定,这些未按照规定停在车位的上的车,属于违反规定停车,必须锁。 医务人员说谁锁的找谁。保安答复是我锁的。并且还嚣张的说,我锁的找我,不许开。 很多网友表示,这样的物业真的是很负责任,连人命都不顾,只为了维护小区规定,谁说都不好使。 也有网友表示,人命重于泰山,规定是死的,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教条主义。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1、本案属于物业纠纷。小区物业按照规定对于违规车辆进行管理,是符合规定的。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小区保安为了执行小区自治的规定,视人命安危而不够,将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锁住,影响了患者的救护,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生命权、健康权,保安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的职责之一是为了保护业主的民事权益安全,保安组织救护车进行救护患者,属于侵权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管个人还是单位都要无条件配合,进行救助人命。 物业保安将患者的生命安全致之脑后,为了执行小区规定,将他人的生命漠视,不对生命安全进行救助,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故意拖延时间造成患者进一步伤亡,如何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针对小区保安的所作所为,受到谴责,在救人和规定之间,应当以救人为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以服务人民为主,人的生命重于泰山,不能无视人的生命。 小区保安无视他人生命的安全,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使他人不能及时就医,小区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患者不能及时就医,其承担侵权责任。 4、本案启示我们: 虽然保安履行物业约定的职责,但是涉及到人命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救助,不能教条的只执行规定,而顾他人生不顾,这是严重不把人命当回事,是绝对的道德的道德败类,应当杜绝。 对此你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浙江绍兴,80多岁老太,不讲武德,家里缺什么她不去买,而是在小区里各种闹,牛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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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有没有结果,断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