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2024年广东佛山,一老人出门散步时因内急,借用商家厕所解决下,不料,竟意外猝死在厕所里,可家属却认为都是商家没及时发现,才导致老人错失抢救良机,便将其告上法院,索要21万元的赔偿,而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底,佛山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送达时,健康管理中心的马老板终于松了口气。 这场因“借厕猝死”引发的纠纷,从一审到二审,耗时近四个月,最终以家属诉求被驳回告终,而判决背后,更关乎“合理追责”与“善意边界”的法律考量。 2024年8月27日上午10点,70岁的黄大爷突然冲进店里,拉住店员谢某就问厕所位置。“当时他脸色急得通红,我们没多想就指了方向。”谢某后来在法庭上回忆。 可直到半小时后,马老板整理库存时发现,那间厕所的门始终锁着,“我敲了三下,喊‘里面有人吗’,没动静,又敲了好几下,还是没声音,心里一下就慌了。” 他第一时间拨了120,又和谢某一起撞门——门是实木的,两人费了十多分钟才撞开,“进去就看见老人躺在地上,眼睛闭着,我们不敢动,只能等救护车。” 救护车到场时,黄大爷已无生命体征,医院诊断为“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赶来后,情绪激动地围着马老板,“你们怎么不早点发现?要是早十分钟,人说不定还能救!” 马老板反复解释“发现异常就立刻处理了”,可家属根本不听。 几天后,他收到法院传票,家属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1万余元,理由是“健康管理中心没配备AED、没做心肺复苏,错失抢救时机”。 这场纠纷的核心,其实是“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到底该有多高”。家属在法庭上强调,健康管理中心是“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理应保障进入者的安全。 他们甚至提出,“既然叫‘健康管理中心’,就该有急救能力,至少该有AED。”但马老板的辩护律师反驳道:“这是一家做理疗、养生的门店,不是医院,没有配备专业急救设备和人员的法定义务。” 律师还指出,从发现厕所反锁到撞门查看,再到拨打120,整个过程仅用了22分钟,“这个反应速度,远超普通经营者的合理预期”。 法院的调查,更揭开了一个关键细节:黄大爷是“无偿借用厕所”。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如果黄大爷是来消费的顾客,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会更高; 但他只是临时借厕,商家无偿提供便利,义务标准应相应降低。“不能要求商家为‘无偿帮助’承担和‘有偿服务’一样的责任,否则谁还敢行善?” 法官的话,点中了案件的关键。此外,法院还查明,家属虽主张“错失抢救时机”,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更早发现就能救活”。 心源性猝死的黄金抢救时间极短,且老人既往病史不明,即便商家第一时间做心肺复苏,也未必能改变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诉求后,家属不服上诉,认为“商家没尽到‘及时发现’的义务”。但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及时发现”不等于“时刻监视”。 商家不可能对厕所进行实时监控,也无法预判老人会突发疾病。 “如果按家属的逻辑,只要有人在经营场所出现意外,商家就必须担责,那整个社会的经营成本和善意空间,都会被严重压缩。”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这场纠纷落幕时,马老板在店里贴了一张“厕所使用须知”,但没禁止外人借用,“只是加了句‘如需帮助请随时呼叫店员’”。 他说:“我还是愿意帮人,只是希望大家能明白,善意不是无限责任。”而这起案件也给公众提了个醒:法律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保护善意提供者的边界; 合理追责是权利,但“过度索赔”不仅会寒了人心,更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正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写的:“我们应当鼓励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与善意,而非让‘意外’成为‘追责’的借口,否则,当每个人都因怕担责而拒绝伸出援手时,最终受损的,将是整个社会的温度。” 信源:老人借厕猝死家属索赔21万,法院判商家无责 2025-09-01 19:16·南方+客户端
脸都不要了!2024年广东佛山,一老人出门散步时因内急,借用商家厕所解决下,不料
锴锐说科技文化
2025-09-02 15: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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