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花670元入住一家豪华型酒店的双床房,第二天早上,女子一丝不挂在被窝里,睡梦中突然听见开门声,她一睁眼,发现一个陌生男子站在房间里,女子吓得一激灵,质问男子是干嘛的,对方说自己是维修工,酒店说这房间没人,说完就匆匆走了,女子气得让酒店给她退房费,却被拒绝了。 8月29号那天,胡女士和4个朋友从外地赶去参加一场朋友的求婚仪式。 为了能有个舒适的落脚处,胡女士入住了当地一家豪华型酒店,因为大床房已经没了,所以她就独自花670元订下了一间双床房。 当天晚上,参加完求婚仪式后,胡女士几人回到了酒店。 第二天早上9点多,胡女士正睡得迷迷糊糊,突然被一阵开门声给吵醒了。 她一开始还以为是房间隔音不好,隔壁开门声音太大,心里嘟囔了几句又准备接着睡。 可紧接着,房间的灯“啪”地一下亮了,胡女士一下子就清醒过来,猛地抬头一看,对面居然站着一个陌生男人,手里还拿着一瓶矿泉水。 这可把胡女士给吓坏了,她当时是裸 睡状态,虽说盖着被子,但一个陌生男人突然出现在自己房间里,任谁都会慌张不已。 胡女士吓得一激灵,大声质问道:你是干嘛的? 那男人赶忙解释说自己是来维修的,酒店说这个房间里没人。胡女士还想再问些细节,可那男人说完就匆匆离开了。 等那男人走了,胡女士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人到底是不是真的维修工啊?会不会有什么别的企图? 她越想越害怕,赶紧穿上衣服下楼去找酒店了解情况。 到了前台,经理解释说,胡女士隔壁房间柜子坏了,他们本来是派维修工去隔壁房间的,谁成想不小心搞错了房间,都是误会。 酒店说您看这样可以不,我们请您吃一顿免费自助餐或者下午茶,就当是补偿。 胡女士一听就笑了,她差点被人看光了,这是侵犯客人的隐私权,她稀罕这一顿饭吗? 胡女士不满这个解决方式,要求酒店免了她当晚的房费。 但经理却面露难色,说我们过去没有这样操作过,这个得上报,下周一才能给回复。 看到酒店一直在推脱,胡女士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于是果断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一番沟通协调,酒店才同意免除胡女士当晚的房费。 当天上午,气不过的胡女士就在社交平台上发帖,把这件事曝光了出来。 但酒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确实有错,但已经给客人免了房费,客人也没再提别的要求,所以在他们看来,这件事到此已经结束了。 但胡女士可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这件事远远没有结束。 胡女士认为,虽然她已经接到了酒店的电话道歉了,对方表示可以再免除同行朋友两间房的房费,但胡女士拒绝了,也不想再和他们沟通。 胡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咨询了律师,打算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这件事。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胡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入住客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房间门锁系统正常运作、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客房等。 维修工因“搞错房间”误入胡女士房间,暴露出酒店在人员管理、房间分配系统等方面存在漏洞,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法条,如果损害由第三人,也就是维修工直接造成,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酒店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管理疏漏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胡女士作为消费者,在支付房费后与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其人身安全权受《消保法》保护。 陌生男子未经允许进入房间,导致胡女士在裸睡状态下遭遇惊吓,虽未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但侵犯了其“心理安全”与“隐私安全”,属于人身安全权受损范畴。 根据第11条,胡女士有权要求酒店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费退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胡女士提出免除房费属于合法求偿,酒店以“过去无此操作”为由拒绝,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扬子晚报 2025.8.31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上海,女子花670元入住一家豪华型酒店的双床房,第二天早上,女子一丝不挂在被窝里
愤怒的群鹿
2025-09-01 1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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