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因妻子涉嫌犯罪被羁押,心急如焚,情急之下找姐夫借了20万元,用于为妻子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后两人离婚,离婚协议写明“无共同债务”。后来,姐夫找来,前妻独自偿清了全部欠款,但她认为这笔钱不该自己一人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向男子追偿。庭审中,男子坚决拒绝,咬定离婚协议已清,且这是前妻个人犯错引发的债务。法院却有不同观点。 据河南民生频道8月30日报道,李瑶(化名)和张明(化名)曾是一对平凡的夫妻,像许多家庭一样,他们憧憬着未来的美好生活。 然而,2015年的一场变故,彻底改变了这个家庭的轨迹。 李瑶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身陷囹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面对妻子突如其来的官司,丈夫张明心急如焚,他深知,涉及刑事案件,专业的法律帮助至关重要。 为了尽快为李瑶聘请一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保障她的诉讼权利,张明在短时间内需要筹集一笔不菲的律师费。 情急之下,他找到了自己的姐夫王强(化名),开口借款20万元,王强基于亲戚情分,同意了这笔借款。 张明用这笔钱,成功为李瑶聘请了律师,支付了高昂的律师费用。 时光荏苒,夫妻间的感情或许因这场变故出现了裂痕,2020年,李瑶与张明选择了离婚。 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双方白纸黑字地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看似为两人的婚姻关系画上了一个清晰的句号。 然而,当初那笔20万元的借款,王强一直未曾忘记。 2022年,王强一纸诉状将李瑶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偿还这笔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强的诉讼请求,判定由李瑶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6元。 到了2023年,李瑶筹措资金,向王强全额支付了判决确定的款项,共计20.5万余元。 钱还清了,但李瑶心里却堵得慌,她认为,这笔钱是前夫张明为了给她请律师而借的,当时他们还是夫妻,这笔债务不应该由她一个人来承担全部后果。 如今她独自偿还了全部债务,有权向张明进行追偿,要求他承担相应的份额,于是,她找到张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但是,张明的态度非常坚决地拒绝了李瑶的要求。 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李瑶于2023年将前夫张明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明承担他所应负担的那部分还款责任。 庭审中,张明自认为其无需承担,并提出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写得明明白白,“无共同债权债务”,这20万债务如果有,当时就应该提出来并分割,既然没提,现在就不能再翻旧账; 第二,他认为这笔钱是用于支付李瑶个人的律师费,是她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开销,属于她个人的债务,与他无关,更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查明,李瑶与张明在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但在离婚时,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就这笔20万元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以及如何分担进行过任何明确的约定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指出,本案中,借款发生在张明与李瑶的婚姻存续期间,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是以张明个人名义所借,李瑶被羁押未能共同签名或事后立即追认,但判断债务性质的关键在于“用途”,这笔20万元借款的唯一用途是支付李瑶的刑事辩护律师费。 法院认为,聘请律师为被刑事追究的家庭成员进行辩护,目的是为了减轻其可能承受的刑事处罚,维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事关整个家庭的利益、声誉和未来的生活稳定,属于为家庭共同利益所从事的活动。 所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特别指出,在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并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割,而是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李瑶因自身犯罪行为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进而产生了支付律师费的必要,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她是债务产生的主要责任人。 因此,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酌情判定李瑶应对这笔共同债务承担主要责任,张明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张明向李瑶支付其已偿还款项总额的40%,即81897.20元。 张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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