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13岁男孩在超市收银台前安静排队,眼看就要轮到他时,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大步上前,粗暴地将自己的商品扔在台上准备付款。男孩鼓起勇气上前劝阻,不料,男子瞬间暴怒,转身猛踹男孩腹部,男孩痛得踉跄后退,惊恐又委屈。令人心寒的是,收银员全程目睹却立刻低头,默不作声地为打人男子完成了结账。事后,母亲得知儿子因维护秩序反遭伤害,果断报警,男子辩解“饥饿烦躁”所致,而超市方始终回避沟通。 据内蒙古晨报8月28日报道,8月27日下午,13岁的男孩李小勇(化名)奉母亲陆女士(化名)之命,到家附近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一些日常用品。 小勇仔细地对照着购物清单,挑选好商品,然后推着购物车来到了收银区,收银台前队伍不长,但移动缓慢。 小勇安静地排在队伍末尾,低头玩着手机,耐心等待,终于,排在他前面的两位顾客相继结账离开,下一个就轮到他了。 他正准备将自己的商品放上传送带,就在这时,一名中年男子张某(化名)突然从侧面快步上前,毫不客气地将自己手中拎着的几件商品“啪”地一声放在了收银台上,同时掏出了手机,准备扫码付款。 这突如其来的插队让小勇愣了一下,眼前这一幕让他感到十分不快,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感,小勇上前一步,用手轻轻挡了一下张某的手臂,语气带着少年人特有的直率:“叔叔,请您不要插队,是我先排到的。” 小勇本以为对方会感到羞愧而退后,万万没想到,这句话竟点燃了炸药桶,张某猛地回过头,脸上写满了不耐烦与戾气,他没有任何言语回应,竟直接抬起右脚,朝着小勇的腹部猛地踹去! 这一脚力道不小,毫无防备的小勇被踹得一个踉跄,向后倒退了好几步,腹部一阵剧痛,整个人都懵了,靠在身后的货架上,又委屈又害怕,眼泪在眼眶里打转。 然而,收银台后的收银员目睹了全过程,她似乎愣了一下,但随即仿佛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低下头,熟练地开始为张某扫描商品、收款结算。 张某付完款,拿起商品,扬长而去,甚至没有回头看一眼那个被他伤害的小勇。 小勇强忍着疼痛和泪水,买完了自己的东西,回到家后,才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母亲陆女士。 看着孩子委屈的样子,陆女士为了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陆女士选择了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很快锁定了违法行为人张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面对铁证,张某无从狡辩,他给出的解释是,自己当天处于极度“饥饿烦躁”的状态,一时情绪失控才做出了踹人的过激举动。 他当场向小勇和陆女士作出了诚恳的道歉,小勇也大方的表示接受道歉。 然而,陆女士认为,超市收银员在目睹小勇遭受不法侵害时,未尽到任何劝阻、制止或报警的义务,反而继续为施暴者服务,这是一种“纵容”,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她尝试与超市的负责人沟通,但多次联系均未得到回复。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第一,行为人张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张某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插队”,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一般无法对该行为作出法律处罚,只得道德谴责。 第二个行为则是“脚踹小勇”,这一行为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侵犯了小勇的人身权利,涉嫌治安违法。 张某出于情绪发泄,故意用脚踹向小勇腹部,明显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且小勇仅是言语制止插队,并无任何过错,还是13岁的孩子,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最高可处15天拘留及1000元罚款。 警方最终综合考虑了张某的道歉态度、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以及取得谅解等情况,组织双方进行了和解,小勇也接受了道歉,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第二,超市方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保障设施安全,还包括维护公共秩序、防范和制止第三方侵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进行必要的救助和报警等。 这种义务是积极的作为义务,而非消极的不作为。 在本案中,超市收银员作为超市的现场工作人员,她在现场目击了全过程,然而,她未采取任何干预措施,未出声制止张某、未询问小勇情况、未呼叫保安、未报警,而是选择继续为张某提供服务,超市存在明显过错。 所以,陆女士有权要求超市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欢迎关注@洋仔说法留言讨论!
湖北宜昌,一13岁男孩在超市收银台前安静排队,眼看就要轮到他时,一名中年男子突然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30 18: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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