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高三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时,与同学王某一起打羽毛球。期间,王某一个扣杀,羽毛球直接打中了李某的一只左眼,李某当场就捂着眼睛躺在地上痛苦的挣扎。(来源:上观新闻8月28日报道) 后王某等同学以及体育老师立即将李某送到医院救治,可医生经过诊断,发现李某的左眼眼球已经破裂,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 李某的父母对此十分气愤,认为学校的体育运动太过激烈,超出了正常练习的程度,学校老师也没有在现场时刻监督,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李某父母认为王某打羽毛球时过于用力,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李某的父母代表李某,将王某和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对于李某的诉请,王某感到十分委屈,称羽毛球运动本就十分激烈,杀球时的力道和方位很难精准把控,自己也不知道会打在李某的眼睛上。 学校方认为,羽毛球课属于学生自选课程,李某当时自愿选择了风险比较高的羽毛球运动,而且李某已经多次参加羽毛球课程,老师也讲述了羽毛球课的基础要素。 此外,事发当天老师就在现场指导,但羽毛球速度很快,老师根本无法及时阻止。而在李某受伤后,老师及时将李某送医治疗,且学校也配合办理了保险理赔。 因此,学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李某因意外受伤的风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可以再支付李某20000元人道主义补偿,而学校也自愿支付5000元人道主义补偿。 法院判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是自愿参加羽毛球活动而受伤的,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当初李某是自愿报名参加羽毛球社团活动,且经常与王某等同学进行双打训练。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名高三学生,其应当对羽毛球运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知道羽毛球运动中的一些风险和应对方式。 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张眼睛是被王某打伤的,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王某无需赔偿李某的损失。 其次,《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李某参加羽毛球活动时,体育老师已经将各种动作要领、应对措施等教给了李某,而在李某被王某打羽毛球击伤后,体育老师也是第一时间将李某送到医院救治。这说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如果一味地要求体育老师在羽毛球比赛过程中只要一发现学生动作不对,就立即喊停纠正的话,会影响整个比赛的进程,也不符合常识。纠错一般都是在比赛结束后,专门针对错误行为进行指导。 因此,学校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不过,王某自愿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和20000元人道主义补偿,以及学校自愿赠与的5000元,均无需退还。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一觉醒来,毕业生和在校生都沉默了!肖同学我看错你了,万万没想到你临走前还要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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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舒舒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