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女子3岁时,母亲嫁给继父,继父待她如亲生女儿般好,后来女子结婚,母亲去

云景史纪 2025-08-29 10:22:38

安徽界首,女子3岁时,母亲嫁给继父,继父待她如亲生女儿般好,后来女子结婚,母亲去世,她仍照顾继父,却没想到,继父意外出车祸身亡。而父亲的兄弟竟与肇事者私下签无子女协议,把100万赔偿款揣到自己口袋里,事后还将继父家的锁换了,女子找叔叔沟通无果,找到村委出面,可无论怎么说,叔叔都不承认女子是他家人,这钱只能自己拿!

8月23日,据小莉帮忙报道,王女士父亲车祸去世后,叔叔将自己父亲家的门锁换掉不说,还私下跟肇事者签无子女协议,把100万赔偿款全拿走。

父亲出门遛弯,意外出车祸身亡,王女士得知后悲痛万分。

自己虽然不是父亲亲生的,但是从小到大父亲对自己跟亲生的没两样。

从小到大,吃喝拉撒,上学结婚,别人有的父亲一样没少过她。

自己对待父亲也是真心实意,出了这档子事,王女士心痛不已。

悲痛之余还要张罗着父亲的身后事,这时候,父亲的弟弟,自己的叔叔突然出面帮忙。

这个叔叔不经常联系,但是在这个节骨眼上能出面,很让王女士感动。

在父亲去世的这段时间里,叔叔忙前忙后,事无巨细,但她却没想到,叔叔这样做是有其它目地。

父亲的身后事刚忙完,王女士得知叔叔竟然私下跟肇事者签了无子女协议。

把100万的赔偿款打到自己的账号里,事后还将父亲的老房子锁给换掉。

王女士不理解,自己3岁时就跟着母亲嫁给父亲老王。

而父亲一生没有子女,待王女士视如己出,而自己也是真心实意将老王叫了30多年的父亲。

虽然自己结婚后母亲去世,但是这些年自己对父亲也从来没差,多年来没事就回来照顾他,洗衣做饭,吃药看病。

怎么就突然变成了无子女,明明自己才是父亲的第一继承人。

王女士想要找叔叔说道说道,奈何叔叔拒绝沟通,就说她和自己的哥哥没有血缘关系,不是王家人。

王女士无奈找到村委帮忙调解,大家都认为王女士是老王的闺女。

可不管谁说啥,叔叔就是不放手,这钱和房子,一分钱也不会拿出来。

这都是老王家的,自己拿才是最合理的,任凭大家说啥都没用。

后来见状实在是说不通,支书也气的不行,但是又没有办法。

最后给王女士开了一张证明,说王女士与老王是父女关系。

王女士又气又恨,她不能理解,为何叔叔因为钱就这样对自己。

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记者帮忙,叔叔得知后连骂带撅,还说不认识王女士。

最后直接告诉记者,自己啥也不知道,爱找谁找谁去,反正别找自己。

事情得不到解决,连沟通都是问题,记者便将此事反映给了相关部门。

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终于打通了叔叔的电话,他表示自己哥哥一生没有子女,王女士不是哥哥亲生的,所以跟哥哥没有关系。

而自己是哥哥的亲弟弟,理所应当拿这赔偿金和房子。

还说不要在逼他了,他现在因为这事已经让大家搞的快要崩溃,精神都不好了。

现在他把所有的事都交给他儿子处理,自己不管了,也管不了。

后来镇上的相关部门约他见面谈,他虽然同意,但是能不能把100万和房子交出来,还没有结果。

有人说这叔叔也太能装了,一开始忙前忙后还让人觉得挺靠谱,结果转头就偷偷吞钱换锁,连一点情面都不讲,眼里全是利益,真让人无语。

也有人觉得,王女士不是老王的亲生女儿,确实不应该继承,至少不能全部继承。

《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王女士3岁时母亲嫁给继父,继父对她长期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和教育上的培养,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因此王女士与继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于王女士与继父形成了扶养关系,她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继父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王女士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而叔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

《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女士叔叔与肇事者签订的无子女协议,因存在隐瞒王女士继承人身份的情况,可能构成欺诈,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

同时,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一般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叔叔擅自独占的行为也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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