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名男子回家后发现,自己私人车位被占,便打电话叫对方挪车,不料对方牛气哄哄

上届校花 2025-08-25 23:57:44

海南,一名男子回家后发现,自己私人车位被占,便打电话叫对方挪车,不料对方牛气哄哄,直接拉黑了男子的电话,男子愤怒之下,直接用铁链锁住了对方的车辆,而后扬长而去。 ​​根据网传的视频可以看出,男子的车位是带有充电桩的私人车位,也就是男子花钱购买的,为了防止车位被占的情况,男子还特意在车位上标明了充电车位,闲人勿占的字样,但时不时的,仍然有占车位的情况发生。

​​通常情况下,考虑到都是邻里邻居的,男子也会打个电话挪车,告诉对方这是私人车位,安装了充电桩,自己要给电车充电,对方在了解情况后,都会略感惬意的下来挪车。 ​​可万万没想到,还真让男子遇到了一个蛮横不讲理的人,事发当天,男子返回家中后发现,自己的车位再次被占,便打电话过去叫对方挪车,不料对方牛哄哄的表示,地库那么多空着的停车位,男子随便找一个停进去就行了,干嘛这么较真,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男子也是相当的无语,但考虑到还要停车,便将电话再次打了过去,但对方竟然能直接拉黑了男子的电话,都说泥人都有三分火,更何况自己还是有理的一方,气愤无比的男子当即买了几根大铁链,将对方的车辆牢牢的锁住。 ​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多数网友表示,男子的做法太解气了,自己就遇到过车位被占,对方还蛮不讲理的情况;但也有网友称,男子正确的情况应当是报警求助,而不是使用如此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 ​​那么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 275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既然购买了车位,那么车位的权属就属于男子所有,而不是小区所有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在车位被占的情况下,男子有权要求对方车主排除妨碍、立刻驶离,但现在的情况是,对方车主拒绝驶离。 ​​这种情况下,男子可以找物业的帮助、也可以报警求助、更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唯独切忌使用私人暴力解决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四项原则。

​​也就是说,都是一个小区的住户,低头不见抬头见,男子如此的简单粗暴,很可能会加剧双方的矛盾,可谓是利人不利己。 ​​其次,财物的价值除了其本身价值外,还包括使用价值,男子直接将对方的车辆用大铁链锁住,就会导致车辆丧失其使用价值。 ​那么这种情况下,对方车主也是有权利要求男子立刻排除妨碍的。 ​​最后,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男子的做法虽然解气,但还是过于冲动。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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