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开车游玩,被代驾开车撞了,男子左侧车灯、保险杠等被撞坏,代驾全责,修车费26000元,代驾的车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是代驾撞的,该由代驾和代驾公司赔偿,男子耗不起时间,向自己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甲公司赔偿后,要求车主保险公司赔偿,依旧遭拒,甲公司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8月22日,据现代快报报道,一男子车辆被代驾司机开车撞了,代驾全责,保险公司拒赔。 小张家在南通,早就有个梦想,想自驾游到苏州逛逛。 2023年9月10日晚,小张一路顺畅,从南通开车到了苏州游玩。 谁知游玩途中,一辆车迎面撞来,小张来不及躲闪,被对方一下撞上。 所幸双方人没受伤,虚惊一场,小张下车一看,车辆左侧车灯、保险杠等部位被对方撞坏。 对方司机赶忙下车,小张这才知道,开车的是代驾司机老李,车主小顾并没有开车。 车主和代驾态度很好,承认是他们的责任,由代驾司机老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小张去修车,全部修完之后,车辆维修费一共花了26000元。 小张联系了车主小顾,要他走保险予以赔偿。 小顾十分配合,立刻向他投保的公司提起理赔申请,可万万没有想到,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出事故时,不是车主小顾驾驶,是代驾老李驾驶的车辆。 是老李不小心驾驶,才导致的撞车事故发生,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修车费应该由代驾老李和老李所在的代驾公司赔偿。 小顾气的和保险理论,保险公司态度坚决,是你叫了代驾才出了事故,又不是你自己撞的,是代驾司机全责,保险对此不承担责任! 小张迟迟得不到赔偿,他家在南通,耗不起时间。 小张于是想了个办法,他向自己的甲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要求甲公司先给自己垫付修车费。 提出代偿的同时,小张将事故理赔权转让给了甲保险公司。 随后,小张顺利获得了甲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然后离开。 甲保险公司为小张先行垫付损失之后,转而向车主小顾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可依旧被乙保险公司拒绝。 随后,甲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有人认为,老李是有驾驶证的司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交通法明文规定酒驾违法,这样才有的代驾,代驾出了事故拒赔,这是哪家的规定? 也有人说,买保险的时候说是跟车不跟人,理赔的时候各种理由拒赔,如果这里面的代驾司机换成司机的配偶或者家人,那是不是这保险就等于白买了? 保险保的是某台车,不是某个人,只要是跟车有关系的问题,根据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疑义。 毕竟谁家的车也不可能固定由一个人驾驶的,至于车主是否追究代驾人员及代驾公司责任,那该另当别论。 但乙保险公司始终认为,老李是有偿使用车辆,事故也是老李造成,因此,损失就理应由老李和代驾公司进行赔偿。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商业三者险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案中,代驾司机老李是车主小顾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老李具备相应驾驶资格。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事故,而非特定驾驶人。 商业三者险的核心也是“保车不保人”,只要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车辆,保险公司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乙保险公司以“不是车主驾驶”为由拒赔,违背了保险合同“跟车不跟人”的基本逻辑。 即使驾驶人是代驾,有偿或无偿,只要符合“合法允许”的条件,保险公司就无权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小张作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全责方,代驾老李、车主小顾或其保险公司索赔。 因乙保险公司拒赔,小张向自己的甲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即“先赔后追”,并将理赔权转让给甲保险公司,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甲保险公司向小张赔付后,依法取得了小张对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乙保险公司作为全责方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拒绝甲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违背了代位求偿的规定。 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调解成功,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甲公司给小张先行垫付的维修费款项,案件受理费由代驾老李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学法律知识。
真是命大!”,5月,成都一女司机开车回老家,在高速上发现汽车怠速明显变慢,就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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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8xxx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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