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半小时后发生事故致人死亡,“零时起保”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近日,龙州县

唯一社 2025-08-23 12:22:19

续保半小时后发生事故致人死亡,“零时起保”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案件核心围绕车辆在脱保后迅速续保,随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认定。案件中,法院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了不同的判断,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5月17日,张伟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2024年5月24日,张伟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电子保单显示保险期限为“2024年5月25日零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零时止”。但在此之前,车辆已于5月24日15时50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骑电动摩托车的王强死亡。事故责任由交警认定为全部由张伟承担。 事故发生后,王强的亲属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未果,遂将张伟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共计四十六万元。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险责任的起算时间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零时起保”之前,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张伟则主张“零时起保”是格式条款,未明确说明其法律效力,保险应当自出单之时即生效。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未向投保人提示“次日零时起保”的风险,也未说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属于格式条款,且未能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鉴于此,法院认定该“零时起保”条款对张伟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法院则持不同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成立,生效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张伟在收到载明“次日零时起保”的电子保单后,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条款。因此,法院认定商业三者险的“零时起保”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需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部分损失,其余部分由张伟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元,剩余损失由张伟自行承担。此判决已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此案的判决意义在于明确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中“零时起保”条款的不同法律效力。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本权益,因此在条款适用上更强调保护投保人和受害人的权益。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若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单纯依赖格式条款,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法院应予以认定无效。 相反,商业三者险属于自愿保险,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由双方约定决定。对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货运司机来说,收到明确载明“次日零时起保”的电子保单后,若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合同条款的内容。由此,商业保险中的“零时起保”条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履行充分的提示义务,尤其是在首次投保或续保时,应明确告知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投保人在续保时也应主动确认保险生效时间,避免在“空档期”内发生事故而无法获得赔偿。 法官提醒:车辆在脱保后,务必主动咨询保险公司,明确保险的生效时间,避免默认“即刻生效”。在保险空档期内发生事故,可能会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最终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巨大经济损失。 总结来看,龙州法院的判决不仅区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零时起保”条款上的法律适用,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的重要性。合理的保险条款应在保护投保人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避免格式条款的滥用。同时,投保人也应增强保险意识,确保在续保时明确保险的生效时间,以规避潜在的风险。续保复议 续保理赔 保险自动续保 车损险免责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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