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女子听妹妹说有男子在女浴区,认为是妹妹眼花了,但还是光着身子去确认了下,结果还真有一男的,而且他还把女子以及妹妹给看光了。女子质问男子为何乱闯,男子却称是来上厕所的。警方介入后,男子坚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浴室负责人坚称是男子的责任,与浴室无关。
据晨视频8月11日报道,如女士和亲友一起沈阳来旅游,听说沈阳这边的澡堂子文化特别好,所以就带着家人想要体验一番。
8月9日凌晨1时许,如女士带着妹妹前往一家温泉酒店的女浴区准备泡个澡。二人在女更衣室脱下衣服,然后妹妹想要去上个厕所,就直接出去了。
然而还没过一会儿,妹妹就十分羞涩慌张地回来了,然后告诉如女士:“姐,我刚看到个男的在女浴区。”
如女士认为妹妹是在开玩笑,就没当回事,但妹妹却坚持说没开玩笑,真的有一个男的。
如女士见妹妹说得十分认真,于是就和妹妹光着身子去查看了一下。在二人走到卫生间洗漱台时,并未发现有男子的身影。
如女士本想责怪妹妹说谎,可当她们刚一转身,就看到一名男子正站在她们的前方相距1米左右的位置,两只手插在兜里,眼睛直勾勾地看着如女士和妹妹。
如女士和妹妹立即意识到不对,赶紧遮住身体隐私部位,随后如女士质问男子是怎么进来的,可男子却说进来上厕所的。
如女士见情况不对,立即去找工作人员,可两名工作人员一个在睡觉,一个在女浴区外面打扫卫生,两人都没发现男子是如何进的女浴区。不过,她们还是将男子给赶了出去。
经过这么一刺激,如女士也没了洗浴的欲望,于是来到酒店前台要求给个说法。酒店经理调查监控后发现,这名男子居然在女浴区逛了近半个小时,于是经理立即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男子一直称自己有精神疾病,不承认偷看了如女士等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男子的行为来看,他应该是自行闯入女浴区的,且的确把如女士等人的身体看光了,而且是明着看,情节更加严重。
因此,对于男子的行为可以处5~10日拘留处罚。
但如果真如男子所说,他患有精神疾病,那的确不能对他怎么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不过,既然男子说自己是精神病患者,那就必须拿出证据,要看有没有精神病史,要看医院的诊疗记录等,警方还需要对男子做精神能力鉴定。如果男子一旦撒谎,那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我们回观本案,如女士和妹妹找酒店经理讨要说法,自然是要酒店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酒店始终不认为自己有错,把责任都推给了男子。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这次事件的确是男子造成的,男子属于实际侵权人,所以赔偿问题应当由男子负责,但酒店在这件事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女浴区门口本来有两名女员工值守,但在事发时一个睡觉,一个在女浴区外面打扫卫生,根本没有注意到男子直接进入了女浴区。
其中一名女员工也承认看到男子从女厕出来,但表示并未看到男子如何进去的。
由此可见,这显然是酒店的问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既然如此,酒店理应对如女士等被男子看光的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一个大男人进入女浴室竟如此的轻松,不管怎么说都是酒店的责任,但是女子等人只是被看了,并没有其他什么损失,那么相应的补偿也不会太高。大概率是精神损失费能拿个1000~3000元,再加上免除当晚的洗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