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女子发现丈夫婚后出轨,还和第三者生下一个女儿,女子暴怒,直接提出离婚,并拿着证据起诉丈夫犯重婚罪,法院认为,配偶出轨生孩子不足以构成重婚罪,只有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才构成重婚,因此驳回了女子诉求,女子不服,提起上诉,结局唏嘘。 8月11号,深圳新闻网报道,阿芳在2008年和丈夫登记结婚。 结果,丈夫阿华竟在婚后出轨,不仅与情人生下一个女儿,还多次被拍到出入情人住处、带孩子玩耍。 阿芳发现后,丝毫不拖泥带水,直接提出离婚,并拿着她搜集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丈夫犯重婚罪。 然而,一审法院的回应让她愣住了。 法院认为,仅有出轨生子行为,不足以认定重婚罪。 阿芳对此十分困惑,丈夫明明和别人生了孩子,怎么就不算重婚? 根据阿芳提交的证据,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里,父亲那一栏赫然写着阿华的名字。 而且在阿华与情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两人互称"老公""老婆",甚至在离婚调解时,阿华都承认了婚外生子的事实。 然而,法院给出另一个关键点,那就是这些证据能否证明阿华与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已有合法配偶,二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再次登记结婚"。 这意味着,单纯的婚外情、婚外生子,甚至长期同居,都不必然触犯重婚罪。 就像盖房子,出轨生子只是打了地基,要构成重婚罪还得盖上'以夫妻名义生活'这层屋顶。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需满足“法律婚+法律婚”或“法律婚+事实婚”两种情形之一。 其中,“事实婚”要求行为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认可其夫妻关系。 案例中,阿华虽与情人生育子女并频繁接触,但法院认定其仅是“看望孩子”,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程度,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生育非婚生子女本身并非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即使阿华在《出生医学证明》中登记为父亲,或与情人在微信中互称“夫妻”,这些行为仅能证明其存在婚外情及不正当关系,无法直接推定其对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法律对重婚罪的认定需排除合理怀疑,避免将道德谴责上升为刑事处罚。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重点关注阿华与情人是否共同参加家庭活动、公开以夫妻身份处理事务,如共同购房、举办婚礼等。 案例中阿芳提供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阿华与情人存在“公开的夫妻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阿芳提起的是刑事自诉,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本条,其提供的证据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阿华虽然频繁出入情人住处,但始终否认"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称只是为了看孩子。 阿芳提供的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只能证明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却无法达到"让左邻右舍、亲朋好友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程度。 这种认定标准让阿芳费解,都生孩子了还不是夫妻?但法律有着更现实的考量,如果仅凭生子就认定重婚,可能扩大打击面,侵犯公民的私生活自由。 毕竟,现实中存在大量非婚生子女,他们的父母未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空间,故未认定重婚罪。 阿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出入情人住处的照片等属于间接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定罪。 比如,如果能证明阿华与情人共同居住、共同处理家庭事务,如缴纳水电费、接收快递等…或周围邻居证实其以夫妻相称,则可能满足证明标准。但本案中,阿芳未能补充此类直接证据,导致证据链断裂。 离婚调解文书中阿华承认婚外生子的事实,属于当事人自认,但该自认仅限于民事纠纷范畴。 阿芳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这份文书里阿华虽承认了出轨生子,但并未承认"以夫妻名义同居"。 微信里的"老公""老婆"称谓,在法律看来更像情人间的私密表达,而非对外公开的夫妻身份宣示。 就像两个人在屋里喊'亲爱的',但出门从不手牵手,邻居也分不清他们是什么关系。 最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阿芳的自诉之路也只能走到这里了。 从道德层面,阿华的行为无疑背叛了婚姻,但从法律层面,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更严格的证据。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山东淄博,男子和妻子离婚时,为了不让妻子和两个儿子委屈,他主动把大部分财产都留给
【3评论】【6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