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年入百万,是一家汽车零件销售总监,她陪上司出差,登记完了酒店,就

王哥说世情 2025-08-09 22:05:46

浙江杭州,一女子年入百万,是一家汽车零件销售总监,她陪上司出差,登记完了酒店,就去陪客户喝酒,女子喝的醉了,上司将她抱到自己房间,强行与她发 生 观兮,谁知女子大喊大叫: 我不要……被隔壁客人听见,立刻拿手机录下声音,随后,女子酒醒,要上司道歉,上司反咬一口: 不知好歹,这是污蔑!女子立刻报警,要求做工伤认定,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2025年8月8日,据大河报报道,一女子喝醉后被老板抱入房间,女子酒醒报警,老板悲剧了。 崔女士是个女强人,一心只搞事业,她在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商担任销售,因为业绩突出,很快就升任了销售总监。 2023年9月,因为业务需求,崔女士要和老板要到外地面见客户,老板请客户吃饭,一行人来到酒店。 饭桌上要了各种菜肴,还有高档的白酒,崔女士为了事业的发展,和老板客户推杯换盏。 可是她毕竟是个女子,酒量不能和他们相提并论,不大一会,她就酒劲上头。 她醉眼朦 胧,坚持喝到了最后,客人送走,她已经伏在桌上,不能起来。 上司早就对她有了想法,看她喝多,心里打起了主意。 上司叫她名字,看她不予回答,知道她不胜酒力,肯定已经酒醉如泥。 上司把她拦腰一抱,直接抱进了他自己房间,把崔女士往床上一扔,哐当一声关住了大门。 崔女士迷迷糊糊,似乎还有一些知觉,只是酒喝多了,天旋地转。 她心里明白,上司要干什么,她大声喊道: 我不要…… 隔壁住着一位客人,听见隔壁传来女子的声音。 客人吃惊,不知道隔壁发生了什么,他出于谨慎,拿起手机把声音录了下来。 崔女士遭到了侵 犯,心里十分难过,无论她在商场上如何叱咤,本质上来说,依旧是一个弱女子,她没有力量推开自己的上司。 崔女士的上司,早就对她垂 涎,遇到这么个机会,自然不肯放过。 他不顾崔女士的反抗,我行我素,结束之后,他沉沉睡去,崔女士酒醒,放声大哭。 她要求上司给她道歉,上司却毫不在乎,你不要觉得自己是个销售总监,你就要我道歉,你要搞清位置,我才是你的老板, 崔女士怒不可遏,你是老板咋了,老板也不能随意欺ru自己的下属,我靠本事吃饭,你必须给我道歉! 谁知上司反咬一口,说她污 蔑,不知好歹! 崔女士丝毫不怕,你是老板,也不能让你胡来! 崔女士报警,警方赶来,调取了酒店的监控。 监控里显示,崔女士醉酒,被上司王某抱到他房间里。 案件交到了检察机关,检察官调出监控,一帧一帧的在画面上查看。 检 察 官不但看到,王某把崔女士抱到他房间,还看到隔壁的客人在1点30分多一点,拿着手机,从隔壁客房里面走了出来。 检 察 官认为,客人肯定是录下了什么,随即找到这位客人,果不其然,客人用手机录下来崔女士反抗的声音。 再加上酒店里的监控录像,清晰的显示,王某将崔女士抱到他的房间里。 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王某的行为,崔女士所说属实,王某的确犯下了罪行! 王某自以为天衣无缝,崔女士并不能把他怎么样,谁知铁证如山,他无法抵赖。 2024年4月2日,法院判决,王某犯强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崔女士是在为公司业务出差期间,受到了伤害,她一页一页,将材料全部整理清楚,清析,一目了然。 崔女士申请工伤,并整理劳动仲裁材料证据。 经过两年的努力,崔女士最终如愿以偿,被认定为工伤,原公司支付崔女士111万元。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bao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间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在崔女士醉酒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将其抱入房间并实施侵 犯,构成强间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崔女士是因业务需求,陪上司出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崔女士受到伤害,与她外出工作,陪客户吃饭应酬直接相关,符合“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 因此,崔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原公司支付111万余元赔偿,符合该条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隔壁客人录制的音频以及酒店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类型。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及录音,结合被害人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王某的犯罪事实。 2024年4月2日,王某伏法,被法院判决犯强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两年之后,崔女士认定工伤,原公司支付她111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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