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摸臀争议:用“故意”定性孩子,用“非故意”豁免自己?
事情的经过大家都知道了,长沙一家餐厅里,4岁男孩一手拿着玩具枪,跑动的时候手碰到了旁边女留生的臀部,女生当场抓住孩子,拉扯中孩子脖子被勒出了淤青。
女生要求男孩父母书面道歉、录道歉视频、承诺管教孩子。
男孩父母说孩子只是跑动中不小心碰到的,已向小熊道歉并愿赔付医药费,但要求小熊先为导致孩子脖颈受伤一事道歉。
但女生认为孩子受伤是挣扎所致、并非自己主观故意,拒绝道歉,双方因“谁先道歉”陷入死结。
有关部门介入调解三次,均未达成和解,现在女生已经要走诉讼流程了。
一件本来一句“对不起”就能了结的小事,怎么就走到了要动用法庭资源的地步?先看女生的逻辑。
她的核心论点是:我确认周围没有其他人能碰到我,所以就是他故意摸我,维权天经地义。
但这里有一个绕不开的常识问题:4岁的孩子,连男女的生理区别都未必搞得清楚,脑子里装的大概率是奥特曼和冰淇淋,他根本不存在"性骚扰"的主观意识。
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性骚扰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而4岁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不足以形成性冒犯的主观意图,因此该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性骚扰。监控也拍得明明白白——过道窄,孩子身体晃了一下,手背蹭过女生身后,全程不到1秒。用成年人的性视角,去给一个毫无性意识的幼儿定罪,本身就难以成立。
更值得商榷的是其中的标准不一:她强调用"故意"去定义孩子的行为,却用"非故意"来豁免自己——孩子脖子上的勒痕摆在那里,她认为"我不是故意弄伤他的,所以不用道歉"。
都是"非故意",为何一边是轻描淡写,一边是上纲上线?
当然,男童家长的问题也不能回避。
"孩子还小"从来不是免责金牌。在人来人往的餐厅放任4岁的孩子拿着玩具乱跑,本身是监护缺位,也是事件的起因。
事发后,家长的第一反应不是先向对方道歉,而是急着辩解"4岁小孩不可能干这种事",后来甚至把"女生先给孩子道歉"作为自己道歉的前提。孩子小不懂事,家长得教,这是底线。
一边说"孩子不是故意的",一边连最基本的监护责任都不肯认,出了事只会护短,这不是爱孩子,而是害他。
比起谁对谁错,这件事更值得警惕的,是它暴露出的几个社会问题。第一个,是"性骚扰"标签的泛化。 当"性骚扰"被不加区分地套用在幼童的无意触碰上,这个指控本身的严肃性会被不断稀释。真正遭遇过性骚扰的人,清楚什么是有恶意的尾随、什么是让人脊背发凉的凝视,那和4岁孩子跑动中不小心蹭到你完全是两回事。如果连无意的磕碰都能被定性为性骚扰,那日后真正的受害者站出来时,反而要面对"你是不是也小题大做"的质疑。这堵上的,是后来者的维权之路。
第二个,是公共资源的无谓消耗。 基层调解和司法资源本就紧张,一桩生活中的小摩擦,反复占用调解、警务、诉讼渠道,甚至要闹到法庭去掰扯一个4岁孩子的手是"碰"还是"摸",这本身就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这些资源,本该用来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第三个,是网络舆论的"情绪审判"。 最初大家只看到"女生被摸臀"的标签,一边倒骂家长;监控出来后,又一边倒骂女生"小题大做",甚至有人扒出女生的私人账号进行人身攻击。很多人不在乎事实到底是什么,只在乎情绪有没有地方发泄。而真正受伤的,是那个4岁的孩子——他可能到现在都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跑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人,就要被一群从未见过面的大人叫做"小色狼",就要跟着父母上法庭。
其实,这件事本有很多次可以结束的机会。女生被碰到之后,提醒一句"看好孩子",家长道个歉,说两句管教的话,三分钟就结束了。
就算女生觉得不舒服,要求家长口头道歉,家长态度诚恳一点,也能解决。可双方都卡在"谁先低头"上,把争输赢放在了解决问题前面,小事拖成了大事。
维权从来不是坏事,任何人被冒犯都有权利讨说法。但维权也要讲对象、讲尺度、讲边界。
面对一个4岁的孩子上纲上线,非要把他推上被告席,争到的不是公道,只是一口咽不下的气。
而家长也该明白,管教和护短从来不是一回事,你今天替孩子挡住了所有批评,他下次可能就会闯出更大的祸。
少一点非赢不可的执拗,多一点换位思考的善意,很多矛盾本来就不需要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
到底是合理维权较真,还是小题大做?你觉得这场由孩童无意触碰引发的官司,有必要闹上法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