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亲儿子转账也不行?新疆乌鲁木齐,一父亲生前给儿子转账233万余元,不料,在父亲

沛山评生 2025-08-08 20:15:01

给亲儿子转账也不行?新疆乌鲁木齐,一父亲生前给儿子转账233万余元,不料,在父亲离世后,儿子在向继母要继承父亲身后遗产时,继母反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之前的全部转款,最终,二审法院判还205万元,如何评价此案? (信源:潇湘晨报 2025-8-6) 费先生曾经和女子邱某有过一段婚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小费。 2008年间,费先生和邱某由于某些原因离婚了,小费便跟着邱某一同生活。 2012年3月,费先生与现任妻子舒某再婚。 2024年5月,费先生在家中意外辞世。 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小费就把继母舒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父亲身后留下的遗产。 而恰好在舒某整理费先生的财产时,发现了一笔不小的资金流水:从2018年4月到2024年4月这六年期间,费先生陆陆续续给小费转了233万余元。 于是,舒某也向法院提出撤销这笔赠与钱款的主张。 经法院查证,其中有205万元是费先生赠与小费的购房款,剩下的27万余元则是费先生多次不同数额地向儿子的转款。 一审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判定: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费先生在未经舒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小费转款达205万余元这么大数额的钱款,是不合法的。 但考虑到费先生主观上是自愿的,而且是出于对儿子的关爱和帮助,认定属于他那部分的102.5万仍然有效,而对于舒某剩余部分的钱款,费先生无权处分,小费应当予以返还,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将近5000元。 剩下的27万余元,费先生有权处分,小费无需返还。 然而,对于这个结果,小费和舒某都不认同,于是均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进行分割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审法院直接分割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简单来讲,在一审中,法院本应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赠与纠纷,而法院这样判决,就相当于直接分割了舒某和费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也超出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如此一来,很明显,费先生未经舒某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大额共同财产205万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小费应当将这部分钱款全额返还给舒某。 至于利息部分,费先生是基于父子关系转账的,转账符合常理,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恶意转移财产,所以舒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支持不当,也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利息部分;将撤销赠与的金额从102.5万元变更为205万元,也就是说,小费需要向舒某返还205万元。 可能大家不解,难道钱就这样被继母给拿走了,亲儿子什么都得不到吗? 其实不然,前面也提到过,法院仅仅处理双方的赠与纠纷,这部分钱款返还给舒某后,不出意外的话,其中的102.5万元将成为费先生的遗产,进入继承流程。 小费只能通过继承来获取部分钱款,如果费先生没有其他子女及继承人的话,小费则与舒女士平分,即各自可得51.2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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